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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007482612P/2018-992494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8-12-28
名称: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穗建筑〔2018〕2527号 发布日期: 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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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8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十统一”标准化梳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十统一”标准化梳理工作的通知》(粤建人函[2018]1778号)的要求,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的规定,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即招标控制价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备案调整为确定中标人前,将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平台系统备案,具体办事指南详见以下链接:https://113.108.174.239:8080/JianGuan/user.do?method=changeIndex&fareaId=1

二、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监管分工仍根据原分工执行: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含市、区共同投资,市投资为主)工程建设项目或经市级或市以上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市对区转移支付的除外)的备案监管工作。

(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备案监管工作:

1.区政府投资(含市区、区共同投资,区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

2.经区发展改革等区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

3.市政府投资(含市、区共同投资)以及经市级或市以上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但由市对区转移支付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备案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以重点监管和信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相关工作。

四、最高投标限价应由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编制。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