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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007482612P/2020-00194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0-02-21
名称: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文号: 穗建规字〔2020〕21号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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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4  浏览次数:-

穗建规字〔2020〕21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1日


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的监管,保障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和《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采用自主改造或者合作改造模式实施全面改造的旧村庄,其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批复项目实施方案的旧村庄,其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生效前已经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或改造方案但是还未建立监管账户的旧村庄,其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可以适用原办法也可以使用本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对各区复建安置资金的使用、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复建安置资金具体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复建安置资金是指在旧村庄全面改造过程中用于复建物业(住宅或其他物业)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包括复建物业建造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助费用、拆卸和搬迁补助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等。

  复建安置资金总额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与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协商,在银行设立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一个项目应当设立一个独立账户。协商不成的,由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确定银行并设立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应当将账户设置情况书面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与属地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三方应当就复建安置资金的管理签订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监管的数额、使用范围、资金使用计划、具体程序、解除资金监管程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用于旧村庄全面改造过程中的复建安置,专款专用。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挪用复建安置资金。

  六条 采用合作改造模式实施全面改造的旧村庄,由合作企业缴存复建安置资金。

  采用自主改造模式实施全面改造的旧村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缴存复建安置资金。

  第七条 改造项目实施不分期的,在房屋拆卸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按照复建安置资金总额,采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加现金方式足额缴存复建安置资金,其中现金缴存不得低于复建安置资金总额的30%;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于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中复建安置工程竣工验收时间。

  第八条 改造实施分期的,在首期改造房屋拆卸之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按照不低于项目复建安置资金总额30%,向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缴交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或者在监管账户缴存履约保证金。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早于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中全部复建安置区建设竣工验收时间。该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额度和现金额可以根据分期改造完成情况逐期核减,但不得低于剩余复建安置所需资金的30%,至最后一期当期的复建安置资金已全额缴存后,方可不再提交该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额度和现金额。

  按照批复的分期实施方案,由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核定各期复建安置资金额度。除以上缴交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或者缴存履约保证金外,在当期房屋拆卸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还应当按照核定的当期复建安置资金额度,采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加现金方式足额缴存当期复建安置资金,其中现金不低于当期复建安置资金额度的30%。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于当期复建安置工程竣工验收时间。

  第九条 在当期复建安置工程竣工之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应当确保监管账户内备有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10%以上的现金用于支付;缴存的现金因支付少于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10%时,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应当及时向监管账户补缴现金,当期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额度可以按照补缴的现金金额相应调减。当期现金累计缴存额不低于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

  改造过程中,改造时序经批准予以调整的,以上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也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当期复建安置资金足额缴存后,属地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向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出具当期《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在办理当期融资地块建设用地出让协议或者股权转让时应当提交当期《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

  第十一条 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应当根据复建项目进度需要向属地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申请拨付复建安置资金。

  临时安置、不予复建部分货币补偿、停产停业、拆卸和搬迁补助等补偿资金可以按照计划和补偿协议支付。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编制动迁计划,并据此制定补偿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审批。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申请拨付补偿资金,并按照补偿协议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应当对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动迁计划的实施和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复建安置建设资金拨付按工程进度支付。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向属地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申请拨付补偿资金。当期工程竣工验收及财务结算之前,复建安置建设费用拨付不超过当期复建安置建设资金总额的90%;当期竣工验收及财务结算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拨付结算款及工程质量保证金。

  前述复建安置资金的拨付条件、程序等,应当在复建安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进行约定。

  第十二条 改造过程中,复建安置资金额度发生调整的,按照批准后的复建安置资金额度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复建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并及时办理财务决算。完成项目结算、决算后,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应当向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申请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经核实同意解除的,由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向监管银行发出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通知,监管银行向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返还结余的资金及利息。质保金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返还。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企业签订的改造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复建安置资金缴存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未经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批准,自行中止建设1个月以上或者拖欠临迁费1个月以上的,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可以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者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主体承担;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复建项目实施主体不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建设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建设,拒不整改或者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可以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者动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担保资金组织建设;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应当在合作企业招标公告、出让合同、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和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内载明。

  第十六条 属地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复建安置资金支付办法、监管细则。

  第十七条 采取合作改造或者自主改造模式的旧村庄微改造项目,涉及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城市更新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穗更新规字〔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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