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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007482612P/2020-00266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0-03-18
名称: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穗建规字〔2020〕35号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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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24  浏览次数:-

穗建规字〔2020〕35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8日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准入、退出的机制,建立对专户银行的考核制度,进一步提高专户银行的服务水平,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设立由局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专户银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负责全市专户银行准入的评审工作。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工作。

  第四条 专户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且在广州地区设立的总行、省分行、省分行营业部或市分行;

  (二)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三)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年度及申请前两个年度无亏损;

  (四)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申请年度及申请前两个年度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六)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认定广州市本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资格,并承办广州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业务或广州市本级非税收入代收业务;

  (七)开展维修资金业务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专户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专户银行准入数量、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

  参与银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和前款公告资格要求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

  评审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分结果择优选择专户银行并对外公告。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和维修资金管理要求,设置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的专户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时,应当明确专户银行准入的维修资金存储最低利率。

  全市实行统一的维修资金存储利率。维修资金存储利率按照入选专户银行在申请准入时承诺的维修资金存储利率的算术平均值计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与专户银行以协议方式约定。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与专户银行签订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服务协议期限届满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重新公开选择专户银行。

  服务协议应当对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承诺、双方权利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并对下列事项作出特别约定:

  (一)维修资金存储的活期协议利率、定期协议利率。

  (二)利率支付的方式、时间等。

  (三)对存储在未入选专户银行的维修资金转出的方式、时间等。

  (四)专户银行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维修资金的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算、对账等工作。

  (五)专户银行提供维修资金使用项目涉及审价、鉴定、监理、检测等第三方服务。

  (六)专户银行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考核;承担考核相应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减少归集资金总额、暂停归集业务、取消专户银行资格、转出全部存储资金。

  (七)专户银行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挪用或者截留维修资金、丢失或者泄露维修资金重要财务数据、提供虚假自查报告。

  第九条 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竞争性选择方式确定专户银行名单后,未入选的原专户银行应当将存储的维修资金全部转出,转出的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平均分配给其他专户银行。

  以活期方式存储在未入选的原专户银行的维修资金,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告专户银行名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转出;以定期方式存储在未入选的原专户银行的维修资金,在存储到期当日转出。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照公平公正、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的原则,对专户银行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对专户银行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考核以12个月计算1个考核年度,考核年度的起始时间自服务协议生效当月开始。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核方式,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各占综合考核总分的60%和40%。考核内容包括业务办理、财务管理、系统建设、协助管理、客户服务共5个方面。

  对专户银行的综合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不含本数)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日常考核应由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会同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按照考核方案对专户银行进行日常考核,并建立考核台帐。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将考核台账定期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年度考核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协助。专户银行应于每个考核年度截止的次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专户银行对其年度综合考核分数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二条 专户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以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暂停其办理维修资金归集业务: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专户银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专户银行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专户银行应当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整改。

  专户银行逾期未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以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终止协议,取消其专户银行资格,全部转出已存储在该银行的维修资金。

  专户银行资格被取消的,该银行5年内不得纳入专户银行。

  第十四条 专户银行的上年度综合考核总分排名最低,且考核总分低于90分的,减少该银行下年度维修资金新增存款总额。考核总分低于90分但高于80分(含本数)的,减少数额为该银行上年度新增存款总额的1/3;考核总分低于80分的,减少数额为该银行上年度新增存款总额的1/2。

  前款减少的存款总额分配给上年度综合考核总分排名最高的专户银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