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规字〔2023〕9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房改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停止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即房改房)。为妥善解决已购公有住房的后续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前补交相关房价款的处理
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在上市前,可以按照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办理成本价补足手续,拥有全部产权。
未购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在上市前,可以按照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购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二、违反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处理
职工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先后购买了两套公有住房的,对违规行为作以下处理:
(一)若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已达本人1999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下限,如两套已购公有住房均在本人名下,应当向原产权单位实物返售其中一套,返售房价款为原购房款(含补购的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价款和原标准价已购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补交的房价款,下同)。如其中一套已购公有住房已上市,可以货币返售已上市住房,或者实物返售仍在本人名下的另一套已购公有住房。
货币返售已上市的已购公有住房,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1.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已转移登记至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名下的,应当按照接受违规处理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扣除原购房款后的余额进行货币返售。已购公有住房转移至近亲属后,近亲属又将其上市交易的,应当按照近亲属将该住房上市交易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扣除原购房款后的余额进行货币返售,同时计收货币返售款利息。
2.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已转移登记至他人(近亲属除外)名下的,应当按照该住房上市交易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扣除原购房款后的余额进行货币返售,同时计收货币返售款利息。
(二)若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未达本人1999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下限,并且符合我市1999年换购、补购公有住房政策规定的,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后,可以按照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为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补办换购或补购手续。超出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上限部分,按照接受违规处理时点的市场评估价补交房价款。
若原产权单位不同意作换购或补购处理,职工应当实物返售其中一套已购公有住房或者按照本条第(一)项中货币返售已上市的已购公有住房方式货币返售其中一套已购公有住房。
(三)本通知所称货币返售,是指不实物退回已购公有住房,在不转移产权登记的情况下,以货币形式向原产权单位支付已购公有住房相应房价款。已购公有住房需要按照市场评估价货币返售的,如该套住房上市时的交易价格或者存量房计税估价高于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的,货币返售支付的房价款按照最高价格计算。
货币返售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逐年计算,计息周期为上市交易当年起至办理货币返售手续之年止。
(四)市场评估价由原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
(五)原产权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的原购房款可在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中列支,职工货币返售已购公有住房支付的房价款应当缴至原产权单位住房基金专户。
三、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