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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租金计收问题的通知》未予明确的,以何政策为标准?
来源: 市住保办 发布时间:2019-04-26 15:09 浏览次数:- [字体:]

由于《关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租金计收问题的通知》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面向特殊群体(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保障制度,对于在本通知中未予明确的相关保障原则和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应当适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规定,因此《通知》第十条第二款明确:原廉租住房保障住户申请、使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等事项,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例如,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承租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其“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限额”等,仍以届时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为标准;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等情形的,仍应按照《广东省城镇合住房保障办法》相关规定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他情况按此规定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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