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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正式实施
来源: 本网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发布时间:2020-03-26 17:3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规范我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资金的管理,提高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多渠道筹集房源,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2020年 3 月24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穗建规字〔2020〕33 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围绕奖补标准、项目遴选、资金拨付和监督做了详细规定。
  一是明确奖补工作的责任主体。

  《办法》第四条明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奖补办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资金奖补项目的受理和初审,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达、拨付住房租赁市场奖补资金,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资金监督。
  二是明确奖补的适用范围及标准。

  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从两个角度做了规定,一是在总则的第二条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与经营租赁住房、推广与应用“阳光租房”平台的资金奖补,适用本办法。二是在第二章明确对9个类别进行奖补。对利用集体、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按7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对将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用房等非住宅经批准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对城中村租赁住房规模化品质化提升的,按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对闲置住房经品质化提升作为租赁住房的,按3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对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和为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的情形,也相应给予补贴。对录入房源、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奖励150元/次•年,企业平台对接“阳光租房”平台的,给予 10-20万元/个奖励。
  三是明确奖补资金的申请与资金拨付程序。

  《办法》详细规定了奖补的申报程序及具体要求。
  申请主体方面,包括三种:一是新建类项目补贴的申请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定合作投资企业的,共同申请。二是申请改建类项目、品质化提升类项目补贴的主体是投资人。三是申请平台推广奖励的主体是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平台所有者。
  补贴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其中新建和改造类拨付比例按4:3:3执行(即:取得《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奖补通知书》后拨付40%;办理项目施工手续后拨付30%;取得竣工验收证明并将房源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后,再拨付30%);品质化提升类项目拨付比例按7:3执行(即:取得《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奖补通知书》后拨付70%;将项目房源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后拨付30%)。
  奖励资金一次性支付。
  四是明确重大补贴项目的审查遴选机制。
  为了保障奖补资金的使用效率,《办法》第三章特别规定了重大奖补项目的遴选审查机制。新建、改造类项目是住房租赁市场的房源主要筹集渠道,占奖补资金的比例较高,对其进行遴选可以发挥奖补资金的示范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是规范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

  为保障资金真正发挥有效作用,《办法》第五章规定了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包括社会监督、使用监督和监察审计监督,明确了资金使用公示机制、使用效益绩效评价机制、事后监察审计机制。
  《办法》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为促进广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专业化水平,调动租赁企业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另一方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相关支持政策,促进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形成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盘活存量住宅房源,激发住房租赁企业活力,引导和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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