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在为卖家林某与买家马某、简某就广州市黄埔区万荟一街111号某房的房屋交易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未依法查验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四十八条。本机关拟对你处以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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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