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公司在为卖家林某与买家马某、简某就广州市黄埔区万荟一街111号某房的房屋交易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未保存相关书面材料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三条,本机关拟对你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在为卖家林某与买家马某、简某就广州市黄埔区万荟一街111号某房的房屋交易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未依法查验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四十八条,本机关拟对你公司处以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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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