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节〔2018〕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通知》明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属地管理。根据《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由广州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负责广州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节能墙革办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情况,分析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态势,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于每年2月底总结形成我市上一年度绿色建筑年度发展报告。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应加强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实施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广绿色建筑运营标识,鼓励申报绿色建筑运营标识。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下载全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3月26日
(联系人:曾熠宇,电话:83124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