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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穗建行复〔2019〕7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9-04-17 01:11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陈某

申请人:梁某

申请人:陈某

申请人:周某

申请人:梁某

申请人:陈某

申请人:陈某

申请人:周某

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梁某

申请人:候某

申请人:陈某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陈某、梁某等13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查处广东省****场危房改造整体异地搬迁安置区建设项目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违法行为的职责,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依法向本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相应的证据、依据材料,现本案已经审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申请人被申请人查处广东省****场危房改造整体易地搬迁安置区建设项目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违法行为,并依法责令项目建设单位等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一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等系广东省****场地危房改造整体易地搬迁安置区建设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2018年11月12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申请查处广东省****场危房改造整体易地搬迁安置区建设项目在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违法行为,并依法责令项目建设单位等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后,至今未做任何回复处理。

申请人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现建设单位未依法办理前述手续,已经违法。被申请人对于该违法行为具有法定的查处职责。但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已经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书》,已作出相关的处理,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本案基本事实

广东省****场危房改造整体易地搬迁安置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下称“区土发中心”)。2014年7月18日,区土发中心向被申请人申请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申请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备案,并向建设单位核发了穗番禺建验备2014-**1、2014-**2、2014-**3《竣工验收备案表》。2017年4月21日,申请人以上述《竣工验收备案表》违法为由,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撤销。2018年6月5日行政复议机关确认上述《竣工验收备案表》违法。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注销竣工验收备案决定书的通知》(番住建发﹝2018﹞***号)注销穗番禺建验备2014-**1、2014-**2、2014-**3《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被申请人履职情况

2018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查处申请书》。申请人在《查处申请书》中认为区土发中心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已经违法,并请求对区土发中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随即派员处理,并进行了相关处理,处理情况如下:为妥善解决广东省****场危房改造整体易地搬迁安置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所存在的问题,并加快推进区土发中心办理竣工验收备案。2018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向区土发中心发出《会议通知》(番住建会﹝2018﹞***号)。2018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组织了本单位工作人员与区土发中心召开了****场危房改造整体易地搬迁安置项目有关信访问题的会议。被申请人在会议上明确要求,区土发中心尽快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审批科室给予配合加快办理。此外,被申请人认为区土发中心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告知区土发中心将就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此后,被申请人通过电话与区土发中心进行联系,一方面指导其依法依规尽快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另一方面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案件已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目前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被申请人认为,就申请人提出的区土发中心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问题,被申请人已经依法进行了相关的处理。《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办案期限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行政处罚不能认定是行政不作为。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

本局查明:2014年7月18日,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向被申请人申请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申请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备案,并向建设单位核发了穗番禺建验备2014-**1、2014-**2、2014-**3《竣工验收备案表》。2017年4月21日,申请人以上述《竣工验收备案表》违法为由,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撤销。2018年6月5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穗建行复〔2017〕*2、*3、*4号,确认上述《竣工验收备案表》违法。2018年6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注销竣工验收备案决定书的通知》(番住建发﹝2018﹞***号)注销穗番禺建验备2014-**1、2014-**2、2014-**3《竣工验收备案表》。

2018年11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查处申请书》,认为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已经违法,并请求对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018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组织了本单位工作人员与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召开了****场危房改造整体易地搬迁安置项目有关信访问题的会议。2018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就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立案号为番住建立﹝2018﹞**号。

2019年2月1日,陈某、梁某等13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广东省****场危房改造整体异地搬迁安置区建设项目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违法行为的职责,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于2019年2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

本局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本案陈某等13位申请人的安置房位于涉案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与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出本案复议申请。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以及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案涉建设工程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被申请人对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区土发中心”)开发的广东省****场危房改造整体易地搬迁安置区住宅楼具有工程质量监管、工程竣工验收监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查处的职权。

根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收到申请人寄送《查处申请书》后,于2018年12月17日,与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就****场危房改造整体易地搬迁安置项目有关信访问题的进行会议,对案涉工程情况进行调查。2018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就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立案号为番住建立﹝2018﹞**号)。2019年2月12日,被申请人向区土发中心发出《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番住建调﹝2019﹞**号),通知区土发中心携带相关材料接受被申请人调查询问。2019年2月15日,区土发中心接受被申请人调查询问,陈述区土发中心已于2018年末通知代建单位重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陈述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所需文件申办进度情况。2019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向区土发中心发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补充****调查材料的函》,要求区土开中心在3月26日前提交****场危房改造整体易地搬迁安置项目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的相关材料。2019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事项处理情况函告回复。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对投诉案件一直跟进调查和处理,已依法履行了其法定职责。虽然被申请人未及时对申请人邮寄的《查处申请书》给予书面回应存在瑕疵,但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已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与事实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驳回陈某等13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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