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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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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8〕54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8-12-28 01:14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本委于2018年11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2018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本委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8日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申请人称:

1、被申请人在**路**号首层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不合法。

2、**路**号首层装修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路**号首层装修改建面积为1**4平方米,原物业为临街商铺,现将物业改造为一个集棋牌、卡拉OK、舞蹈、健身、台球、阅览、多功能会议室的活动中心,该装修工程改变了原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结构,没有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工程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规划验线和验收的法定条件,是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件,改建项目必须依法取得此证。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是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统一启用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和审批推送系统的通知》(穗建质〔2018〕1**1号)的办理条件,依法依规对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存在没依法办事。理由是:

1、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中已递交《越秀区*****活动中心装修改造项目情况说明》,对此次工程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层数、不改变外立面、对原有结构安全等级不做变更、使用性质不作改变作出说明。此次装修工程不属于改变结构。

2、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资料中已递交《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表明该工程的设计单位为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研究院,相关施工图纸已经广东省*****审查中心有限公司审查合格。

3、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中提供的《房地产权证》标明相关物业原规划用途是商业,非住宅用途,改造完成后仍是非住宅用途,不改变使用性质。

4、《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36条明确规定“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免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统一启用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和审批推送系统的通知》房屋装修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材料第3项规定“对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变更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无需提供规划手续,提供建设单位或规划部门的情况说明代替”;第6项有关施工图注明“可提交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稳定说明(加盖注册建筑师专用章)或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现行办理。同时需提交建设单位盖章承诺(承诺风险自负,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补齐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本委查明:

2011年,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购进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路**号一层面积约1**4.41平方米的商品房,物业使用性质为商业。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拟将该物业装修改造为该区********活动中心,于2018年9月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于9月21日补齐全部资料。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根据要求提供了包括《越秀区*****活动中心装修改造项目情况说明》(2018年4月12日、2018年9月20日两次盖章出具)、《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粤*审2017-***号)以及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房地产权证、施工中标通知书及合同、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资质证书及身份证、《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资料文件。根据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提供的文件、资料,被申请人经过审查于2018年9月28日向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核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2018年11月1日,刘某作为代表,以广州市越秀区**路**号之一、二、三业主委员会名义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经核实,广州市越秀区**路**号之一、二、三业主委员会属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小区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性质,并非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

本委认为:

广州市越秀区**路**号之一、二、三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以委员会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应当取得业主的授权同意。本案由于提交的业主委托授权资料不齐,经与申请人代表刘某沟通,同意变更本案申请人为刘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的主体合法。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违法并要求撤销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理由是该装修工程没有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依法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

根据2011年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市政府令5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下列范围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应当根据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一)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该规定目前合法有效。

根据案外人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交给被申请人的《越秀区*****活动中心装修改造项目情况说明》表明,该装修工程“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层数、不改变外立面、对原有结构安全等级不做变更”。而根据其提供《房地产权证》表明,装修工程所涉物业的使用性质为商业,而装修完成后的功能系用作该区*******活动中心,不涉及物业使用性质的改变。故此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该装修工程施工可得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因此,案涉装修工程在根据现行规定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统一启用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和审批推送系统的通知》(穗建质〔2018〕1**1号),在其他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8日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委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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