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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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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7〕6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07-31 08:14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萧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陈恒,局长。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3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关于萧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云住建水函〔2017〕338号),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本委已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本委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关于萧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云住建水函〔2017〕338号),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本市白云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某某村民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村。由于广州市美丽乡村某某村的建设涉及到某某村全体村民切身利益,为了知情权和监督权等生活需要,申请人于2017年1月26日通过“广州市白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为“某某镇某某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已完成施工合同结算评审,与某某镇政府已完成结算的每个项目具体名称和对应的金额的政府信息”(受理编号:201701260004)。同年2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同年2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达了补正说明材料。2017年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云住建水函〔2017〕338号答复,以申请人提供补正材料未能证明与本人生活特殊需要之间存在必要关联性,被申请人不予以公开。申请人认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因为某某村的美丽乡村建设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八)(九)及第十一条(一)(二)所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广州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亦规定了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是属于扶贫款性质。扶贫项目也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补正告知书的要求寄达了自身生活需要的补正材料,作为被申请人是以什么标准评判什么是属于“自身生活、生产等自身特殊需要”?被申请人并没有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也不属于涉密类信息,故也应属于可公开信息。

另外,《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3〕25号)第六条(四)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正文内容应包括救济途径,但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没有此项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且广州市政府的上述意见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只是审查是否涉密等,对如何评判“自身需要”并没有提及,故被申请人的答复也与现行的法治、透明政府提出的要求不相适应。

一、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萧某某(身份证号:440xxxxxxxxxxxxxx)于2017年1月26日向我局提出”某某镇某某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已完成施工合同结算评审,与某某镇政府已完成结算的每个项目具体名称和对应的金额的政府信息。”(受理编号:20170126000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萧某某在白云信息网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在所需政府信息用途栏中注明:自身生活需要。收到申请后,我局即按照申请要求查找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审查,经核实,萧某某先生申请中提到的我区某某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涉及财政支付结算的“七化”、“五个一”工程和村容村貌综合整治项目是由政府全额出资并负责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财政支付结算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和《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相关条款中规定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依据《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规定的相关工作流程,我局对申请人的公开内容进行审核时,发现萧某某的申请未能显示其申请内容与自身生活特殊需要具有关联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项“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我局于2017年2月14日向萧某某发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要求萧某某补正提供信息公开件与其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2017年2月20日,我局收到萧某某寄来的补正材料,材料中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涉某某镇某某村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因为涉及村民切身利益,如村容村貌的改观,因为该项目建设约计十七个项目,因项目公开不明朗,经向广州市住建委咨询,该项目由贵局组织实施,根据广州市住建委回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一)的规定,建议向贵局申请公开此信息。特向贵局作以上说明。请求能予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根据萧某某的补正材料内容,并未明确指出其个人权益、生活所需等自身生活特殊需要与实施相关建设项目过程中政府部门与施工承包单位之间合同结算详细信息的明确联系,也未就其申请内容与自身生活特殊需要的关联性作出其他合理解释。在答复萧某某先生之前,我局工作人员多次按照在申请表上所留的联系方式,主动在不同时段拨打电话希望就申请事项及补正资料问题与其进一步沟通,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我局于2017年2月23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项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

二、依据《广州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资金的预算与分配、使用与拨付、管理与监督等事项,按照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财建〔2013〕149号)执行”规定。因此,美丽乡村建设财政资金的使用和信息公开等工作依据的法规文件并不是《广州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3〕25号)第六点“规范答复文书格式。依申请公开答复文书可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文本格式,结合本单位实际制作”。我局的依申请信息公开答复文书格式参照的是《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依申请公开工作示范文本,并未要求正文内容包含救济途径。今后我局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文件要求在答复文本中增加救济途径内容。

综上所述,我局对萧某某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程序合法,依据正确,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

本委查明:2017年1月26日,申请人萧某某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某镇某某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已完成施工合同结算评审,与某某镇政府已完成结算的每个项目具体名称和对应的金额的政府信息”(受理编号:201701260004),所需政府信息用途为“自身生活需要”。

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云住建水函〔2017〕272号),告知申请人“经审核,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提供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请您(单位)在2017年3月7日前补正相关申请内容。”2月20日,申请人提交《关于对云住建水函〔2017〕27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补正说明》,提出“申请人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某某镇某某村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因为涉及村民切身利益,如村容村貌的改观,因为该项目建设约计十七个项目,因项目公开不明朗,经向广州市住建委咨询,该项目由贵局组织实施,根据广州市住建委回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一)的规定,建议向贵局申请公开此信息”。同时,申请人附上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关于萧某某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云住建水函〔2017〕338号),并于2月24日邮寄送达至申请人。

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某某村美丽乡村建设的统筹单位,信息公开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某某镇某某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已完成施工合同结算评审,与某某镇政府已完成结算的每个项目具体名称和对应的金额的政府信息”,而申请人并未提交有关证明资料,证明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金额与其自身生活需要之间存在关联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项“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以及《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粤办函〔2012〕571号)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注意分析研判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特殊需要具有关联性,必要时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关联性证明。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履行了书面告知的义务,其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关于萧某某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云住建水函〔2017〕338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委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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