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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8〕7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成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8-07 06:41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

申请人周某认为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对其投诉存在行政不作为,于2018年5月7日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本委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职责,依法、依时作出行政处理。

2.指令涉案XX业委会作为第三人答辩。答辩书应该由其过半数具有合法资格的委员签名确认,以依法甄别其是否仍具有正常履职能力,其所作的答辩是否属合法决定和集体愿意,其加盖的公章是否属合法行为,并确认有足够法定人数的委员愿意依法承担涉案事项的民事责任。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向被申请人递交《紧急请求对XX业委会非法使用公章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告在法定60天期限内拒绝依法处理并依法答复,属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特依法提请行政复议。

事实与根据:1、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向被申请人递交《紧急请求对XX业委会非法使用公章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13日发出《关于周某信访材料的转办函》转交X村办处理。2、X村办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复函》,妄称“XX业委会函复其不存在违规使用公章的问题,X村办也没有发现XX业委会违法违规使用公章的情形”。已属枉法行为……。3、申请人再于2018年4月15日向被申请人递交《请求履行法定职责》,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但被申请人并未回复。被申请人作为番禺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理应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结果承担最终责任。其在60法定期限内未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已属拒绝依法履职、行政不作为。

此外,1.XX业委会依法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其所做的任何决定及以业委会名义并加盖业委会公章的文件都必须有过半数具有合法资格委员的签名决议作为支持,否则、属擅自使用公章的非法行为。2.对XX业委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是被申请人作为区域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责任,拒绝依法处理就属行政不作为。拒不履行职责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申请人涉案投诉的诉求是“请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不能改变被申请人应依法履行职责的本质。4.广州市政府针对申请人以往相关信访投诉时在《不予受理告知书》的裁定,本案理应按照上述裁定申请行政复议。5.XX业委会自2017年1月起,在没有过半数具有合法资格的委员签名决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此置若罔闻,拒绝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该《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符合法定程序。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2018年2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网上信访《紧急请求对XX业委会非法使用公章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13日向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并于2018年2月1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另,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13日向X村街道办事处发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周某信访材料的转办函》。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申请人于2018年2月15日收到《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但于5月7日才提出行政复议,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时效。

二、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的规定,申请人关于紧急请求对XX业委会非法使用公章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依法非被申请人职权。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转给属地X村街道办事处处理,并依法按期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2018年4月12日,X村街道办事处以《复函》回复了申请人。另,申请人提出在2018年4月15日向被申请人递交《请求履行法定职责》,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但被申请人未予回复。经查,上述申请正在办理中,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三、本案符合法定程序。2018年2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网上信访《紧急请求对XX业委会非法使用公章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13日向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并于2018年2月1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18年2月13日,被申请人向X村街道办事处作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周某信访材料的转办函》,依法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转给属地X村街道办事处处理。因此,被申请人已按照《广东省信访条例》的程序性规定,按期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信访条例》的规定作出的《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本委查明:

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紧急请求对XX业委会非法使用公章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主要内容为:“XX业委会目前已彻底瘫痪,无人对其行为负责。该会公章仅由其秘书(临时人员)保管并非法擅自使用,现已属完全失控状态。此行为将严重侵犯全体业主的重大合法权益。……已无人对XX业委会公章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所有冠以XX业委会名义的行为均属违法……。”

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13日向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你提出的信访事项,我局将转由X村街道办处理,请你向X村街道办了解处理情况”,同日,被申请人向X村街道办事处作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周某信访材料的转办函》,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转给X村街道办事处处理。2018年2月15日,申请人将《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2018年4月12日,X村街道办作出《复函》回复申请人,其主要内容为:“在收到你反映问题的函件后,我会于2018年3月1日向XX业委会发出《关于“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章指导意见”的函》,要求XX业委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及使用印章,XX业委会于2018年3月14日在《关于我会不存在违规使用业委会公章的情况说明》的回复中述称,该会不存在违规使用业委会公章的情形。我办也不掌握该会违规使用公章的证据或线索。依据我办日常与XX业委会工作交往中,并未发现该会存在“彻底瘫痪”的情况。如果你掌握可证明XX业委会存在着上述情况情形的证据,请提供给我办……”。

本委认为:

一、针对申请人2018年2月5日《紧急请求对XX业委会非法使用公章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的;……”,本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向被申请人递交《紧急请求对XX委会非法使用公章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13日发出《关于周某信访材料的转办函》转交X村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并于2018年2月1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18年2月15日签收。2018年4月12日,X村办作出《复函》回复了申请人。

依上,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转给属地X村办处理,并依法按期告知申请人的做法,并无不当,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另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本案中,2018年2月15日,申请人将《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18年5月7日,申请人不服,向本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申请人对《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的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二、申请人2018年4月15日提交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尚未期满,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申请人称,其于2018年4月15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请求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回复。

经本委审查查明,复议申请时,该项申请正在办理中,尚未超过法定期限,不构成对申请人权益的实质侵害,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均已作出处理,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委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住房和成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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