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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8〕9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8-08-07 06:43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

申请人周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8〕1xx7号),于2018年5月12日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委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撤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8〕1xx7号)。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中的关键问题避而不谈、“顾左右而言他”文过饰非,拒绝依法查处,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妄称暂未发现XX业委会违法情况,属未履行法定职责。

问题一:XX业委会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其由过半数具有合法资格的委员之签名决议,擅自加盖业委会公章、以业委会名义召开所谓的业主大会属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应依法采取举证倒置的原则,责令XX业委会出具:(1)过半数具有合法资格委员的签名决议。(2)在法定期限内公示该签名决议的证据。若无,则XX业委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

问题二:XX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有不当的重大利益关联,物业公司无法出具由过半数具有合法资格的委员签名的委托书,其派人上门送票并诱导欺骗业主签名,属非法行为。

被申请人应依法采职举证倒置的原则,责令XX业委会出具:(1)业主大会批准其使用由物业公司提供的工作经费的证据(详见其2017决算方案)以证明其与物业公司无不当重大利益联系。(2)由过半数具有合法资格委员签名的决议和委托书,证明其委托物业公司上门派票是合法决定。若无,则XX业委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

问题三:XX业委会所出具2017年决算方案和2018年预算方案,没有业委会负责人员的审批签名,属程序违法,属伪造文件。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XX业委会所提交的2017年决算方案和2018年预算方案没有其负责人的签名,即无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属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此视而不见,妄称暂未发现其违法情况,属未履行法定职责。

问题四:XX业委会对其所出具的2017年决算方案和2018年预算方案,没有任何具体说明(例如其未经批准非法聘请律师起诉番禺区政府,后又自行撤诉造成业主共有财产的无辜损失)即提交表决,属侵犯业主的知情权,属“欺诈性强奸民意”的非法行为。

《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XX业委会在其2017年决算方案中刻意隐瞒其非法起诉番禺区政府、后自行撤诉,于2017年5月支付的律师费,属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拒绝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属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XX业委会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拒绝依法办案,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申请人从网上递交《第二次紧急请求对XX业委会个别成员非法组织的业主大会表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只是为了使用政府提供的便民公共资源,并不能作为对被申请人《意见书》不服,应循信访复查途径还是行政复议途径的依据……。依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律规定,敬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网上信访的《第三次紧急请求对XX业委会个别成员非法组织的业主大会表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已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8〕1xx7号)。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

(一)基本情况

经查,广州市XXXXXX花园业主委员会(下称“XX业委会”)现有委员9名。根据XX业委会提供的《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工作会议纪要及会议决议》,2017年12月29日,XX业委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决定将就2017年度工作经费决算方案以及2018年度预算方案举行定期会议,由全体业主对工作经费的决算方案进行表决;定期业主大会召开时间定在2018年3月份开始。上述会议决议有参会的8名委员一致同意并签字确认。

2018年2月9日,XX业委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决定聘请广东XX律师事务所对业主大会召开提供法律服务,委托XX物业公司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进行上门派票、宣传以及其他保证业主大会顺利召开的事宜.上述会议决议有参会的7名委员一致同意并签字确认。2018年2月12日,XX业委会出具委托书委托物业公司协助完成上门派票等事宜。

2018年2月7日,XX业委会在XX小区发布《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通告》并进行公示,该通告主要内容包括:业主大会议题为业委会工作经费的2017年度决算方案以及2018年度预算方案;召开时间为2018年3月1日-4月20日,召开地点为XXXXXX花园小区内:业主大会的议程及表决规则等。XX业委会在《关于XXXXXX花园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及汇报》中述称在业主大会召开公告公示期间,未收到业主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2018年3月月22日,广东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业主大会的表决票统计结果进行专项审计。

2018年3月27日,XX业委会公布《XXXX有关“业委会工作经费2017年度决算方案和2018年度预算方案”议题的业主大会表决结果通告》并进行公示。

(二)关于委托物业公司上门派送的业主大会表决票问题。

申请人反映XX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上门派送非法的业主大会表决票问题。经查,因人力不足等原因,为保证业主大会的顺利举行,2018年2月9日,XX业委会经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委托XXXX物业公司协助XX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委托事项包括进行上门派票、宣传以及其他保证本次业主大会顺利召开的事宜,被申请人经核查,暂未发现非法委托物业公司等情况,申请人亦无提供任何证据,缺乏事实依据,无法认定XX业委会存在申请人所反映的上述行为。

(三)关于2017年决算和2018年预算方案的编制有明显重大欺诈行为的问题。

经查,XXXXXX花园业主委员会2017年经费决算方案和2018年度XXXXXX花园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均由第三方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广东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编制。2017年12月29日,XX业委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与会的8名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名一致同意在2018年3月开始召开2017年度工作经费决算方案以及2018年度预算方案定期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对工作经费的决算方案、预算方案进行表决。2018年2月7日,XX业委会向全体业主发出《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通告》,由小区业主对上述两方案进行投票表决。被申请人未发现有明显重大欺诈行为的情况。

预算和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由全体业主决定,申请人反映的预算和决算方案需业委会负责人员审批签名的说法于法无据。如申请人认为XX业委会的相关决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四)关于要求被申请人停止XX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一切非法行为的问题。

经查,被申请人未发现XX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在召开业主大会过程中存在非法行为依法应当纠正的情况,被申请人认为如申请人有XX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存在非法行为的证据材料的,可及时向被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将依法调查处理。

二、本案符合法定程序

2018年3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网上信访《第三次紧急请求对XX业委会个别成员非法组织的业主大会表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0日发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8〕1xx7号),并于2018年5月1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已按照《广东省信访条例》的程序性规定,按期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信访条例》的规定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8〕1xx7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8〕1xx7号)。

三、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及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反映的XX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有不当的重大利益关联问题以及以业委会名义召开所谓的业主大会属程序违法、批准预算和决算的业主大会并没有过半数委员签名决议、属伪造文件的问题等,不在原申请人提出的《第三次紧急请求对XX业委会个别成员非法组织的业主大会表决作出行政政处理决定》的处理范围内,被申请人已另行答复申请人。

本委查明:

2017年12月29日,XXXXXX花园业委会(以下简称“XX业委会”)现有委员9名召开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内容为:我会将就2017年度工作经费决算方案以及2018年度预算方案举行定期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对工作经费的决算方案、预算方案进行表决,定期业主大会召开时间定在2018年3月份开始。参会的8名委员一致同意并签字确认,该项事实有2017年12月29日XX业委会《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工作会议纪要及会议决议》为证。

2018年2月9日,XX业委会《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工作会议纪要及会议决议》显示,会议议题:关于聘请广东XX律师事务所为2017年XX定期业主大会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委托物业公司协助我会召开本次业主大会的事宜。主要内容为:我会已经向全体业主通告将在2018年3月1日-4月20日召开定期业主大会……”,并由参会的7名委员进行了签字确认。

2018年2月7日,XX业委会在XX小区发布了《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通告》,其主要内容为:业主大会议题为业委会工作经费的2017年度决算方案以及2018年度预算方案;召开时间为2018年3月1日-4月20日;召开地点为XXXXXX花园小区内;业主大会的议程及表决规则等事宜;附件内容为:《XXXX业主大会表决票》、2017年度广州市XXXXXX花园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决算方案、2018年度广州市XXXXXX花园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并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公示。该项事实有当天所拍公示栏照片为证。

2018年3月27日,XX业委会对XXXX有关“业委会工作经费的2017年度决算方案和2018年度预算方案”议题的业主大会表决结果进行了通告,由广东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统计了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8日投票期间所投的“XXXX业主大会表决票”,并对该项议题的业主大会表决票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该项事实由广东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为证。

另查,2018年3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第三次紧急请求对XX业委会个别成员非法组织的业主大会表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主要内容为:“昨日,XX业委会继续委托物业公司派人逐户上门派送非法的业主大会表决票……试图继续伪造业主大会表决结果……该业委会出具的2017年决算方案和2018年预算方案中可以清晰看出,该文件的编制有明显的重大欺诈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敬请贵局立即采取果断措施,确保即日起停止XX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一切非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0日发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8〕1xx7号),并于2018年5月10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18年5月11日签收。2018年5月12日,申请人向本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委认为:

一、关于申请人认为物业公司上门派票是否属非法行为的问题。

根据2018年2月9日《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工作纪要及会议决议》规定:“为了保证本次业主大会顺利召开,与会委员一致同意委托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进行上门派票、宣传以及其他保证业主大会顺利召开的事宜”,上述会议决议有参会的7名委员一致同意并签字确认。此外,2018年2月12日双方也签订了《委托书》,并盖有XX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本案中,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委托书》有委托盖章、代理事项、一般授权及委托时间,是XX业委会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委托行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二、关于申请人称XX委员会所出具的2017年决算方案和2018年预算方案存在明显的重大欺诈行为,侵犯了业主知情权和决策权的问题。

根据《XXXXXX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第二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第(四)款规定:“制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定期公布各项收支情况”,根据《XXXXXX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第一条“业主大会所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与总投票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服务公司、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根据前述,2018年2月7日,XX业委会在XX小区发布了《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通告》,其主要内容为:业主大会议题为业委会工作经费的2017年度决算方案以及2018年度预算方案;召开时间为2018年3月1日-4月20日;召开地点为XXXXXX花园小区内;业主大会的议程及表决规则等事宜;……并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公示。该项事实有当天所拍公示栏照片为证。

2018年3月27日,XX业委会对XXXX有关“业委会工作经费的2017年度决算方案和2018年度预算方案”议题的业主大会表决结果进行了通告,由广东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统计了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8日投票期间所投的“XXXX业主大会表决票”,并对该项议题的业主大会表决票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

故,上述2017年度决算方案和2018年度预算方案的召开程序合法,已经业主大会审议,且XX业委会对上述两份文件的表决结果也进行了通告。因此,不存在严重侵犯了广大业主的知情权和决策权的情况。此外,上述两份文件已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由小区业主对上述两方案进行投票表决,是合法、有效的。

三、关于要求被申请人停止XX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一切非法行为的问题。

如前所述,XX业主委员会关于2017年决算和2018年预算方案的业主大会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XX业委会公然欺骗诱导不明真相的业主签名同意XX业委会伪造的无任何人签名批准的2017年决算和2018年预算方案,试图继续伪造业主大会表决结果”、“XX业委会所提交的2017年决算方案和2018年预算方案没有其负责人的签名,属违法行为”的说法,目前暂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8〕1xx7号)告知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处理,内容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8〕1xx7号)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番住建函〔2018〕1xx7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委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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