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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8〕12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8-08-08 06:47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的云住建函〔2018〕xx2号《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刘某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本委已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本委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云住建函〔2018〕xx2号,公开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表示,截至5月28日,未收到补正材料,这与事实不符。申请人于2018年5月13日21:48向被申请人房管科邮箱发送补正材料,邮件标题“回复:云住建函(2018)xx7号”。

另,这个申请是调取小区信息,申请人也是该小区业主(申请人爸爸和爷爷),为保障业主知情权,也应该调取小区相关信息向申请人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日收到申请人提出关于调取XX花园第一物业管理区域相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在《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需政府信息用途”一栏中勾选了“自身科研需要”,但所附证明材料仅有身份证材料,未见相关自身科研需要的佐证材料和实质性的证明文件,因此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1日通过电子邮箱向申请人发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云住建函〔2018〕xx7号),要求申请人补正与自身科研需要具备关联性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于5月13日通过电子邮件回复被申请人,但邮件内容仅以口头自述形式表示其在研究广州市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这一课题,并未见相关自身科研需要的实质性证明文件。截至5月28日,由于申请人未补正与自身科研需要具备关联性的实质性证明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刘某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予公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且答复内容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刘某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云住建函〔2018〕xx2号)。

本委查明: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2018年4月30日,申请人填写《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所需的政府信息:《关于XX花园第一管理区域首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的通知》、《关于XX花园第一管理区域业主公约》、《XX花园第一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XX花园第一管理区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请示报告》、《证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情况表(XX花园第一管理区域)》。”申请人在申请表“所需政府信息用途”一栏中勾选了“自身科研需要”。申请人在“自身特殊需要说明”一栏填写“本人最近在研究广州市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过程”。

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1日通过电子邮箱向申请人发出云住建函〔2018〕xx7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称,经被申请人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未见相关自身科研需要的佐证材料等实质性的证明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申请人目前提供的材料未见与自身科研需要具备关联性的证明材料,请申请人在2017年5月28日前补正与自身科研需要具备关联性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补正的,根据申请人目前提供的材料和相关法规条款,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和自身科研需要不具备关联性,被申请人不予以公开。

2018年5月13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向被申请人回复称,被申请人发出的云住建函〔2018〕xx7号收悉,现回复如下:1、申请人提出调取相关信息,是因为申请人最近在研究广州市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这一课题,而包括白云区XX花园、海珠区XXX花园在内的小区曾被广州市主流媒体关注过,这些小区具有一定代表性。所以申请人想研究这些小区的成立业主委员会、自治情况。2、申请人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本身就证明申请人需要这些信息。不然申请人那么费劲地填表、补正,那又是图什么呢?申请人还没有闲到那种地步。3、还有,政府部门面对群众来办事,要遵从便民高效的原则,不能整天耍官僚主义、搞形式主义,不能折腾群众,跟群众玩文字游戏,要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4、以上材料足以证明申请人的申请与申请人的科研需要有关联性。另外,此告知书要求在2017年5月28日前补正,犯了常识性错误。请被申请人撤销云住建函〔2018〕xx7号,并依法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人申请调取的信息。5、自申请人发出本回复之日起,重新计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期限。

2018年5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的云住建函〔2018〕xx2号《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刘某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9日向申请人发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云住建函〔2018〕xx7号)。截止5月28日,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补正材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被申请人不予以公开。如不服本答复,可自接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广园中路23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86368403;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府服务中心五楼城乡住建委窗口,38920550、83124878,或者在收到答复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委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因此,受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依法作出答复,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日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18年5月11日告知申请人于2018年5月28日(误写为2017年5月28日)前补正,此期间不计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期限。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云住建函[2018]xx2号《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刘某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未违反法定程序。

由于申请人在《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政府信息用途”一栏中勾选了“自身科研需要”及“自身特殊需要说明”一栏填写“本人最近在研究广州市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过程。”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办函〔2012〕571号)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注意分析研判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特殊需要具有关联,必要时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关联性证明。”被申请人发出云住建函〔2018〕xx7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与自身科研需要具备关联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无不当。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补正告知书后,通过电子邮箱向被申请人回复称,申请人提出调取相关信息,是因为申请人最近在研究广州市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这一课题,再次确认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是因为自身科研特殊需要。但是,申请人只是自述“想研究这些小区的成立业主委员会、自治情况。”申请人既没有对自身职业、研究课题名称、研究方法、研究目的等基本情况进行说明,也没有提供自身确实在进行相关领域的研究从而确实需要相关信息的证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款规定“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供申请公开信息与自身科研具备关联性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予以公开的答复,符合上述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广东省内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行政案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自2016年1月1日起集中管辖广州地区一审行政案件。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云住建函〔2018〕xx2号答复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答复,可自接到本答复之日……或者在收到答复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本委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云住建函〔2018〕xx2号《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刘某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委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云住建函〔2018〕xx2号《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刘某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委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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