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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7〕34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8-02-16 01:45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萧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陈恒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的云住建函〔2017〕xxx号《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萧XX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本委已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本委提交行政复议答复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云住建函〔2017〕xxx号《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萧XX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处理并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通过网上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为:“涉某村的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共计17项,每项对应的最终评审结果结算数额的财政信息。”2017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不是某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设业主,未制作、未获取及保存相关档案资料,被申请人可协调某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建设业主单位,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把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信访事项程序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能够确定非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被申请人未依据法律规定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故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被申请人的答复存在瑕疵,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早在2016年起便集体管辖广州市全市第一审的行政诉讼案件,被申请人再答复指引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表述,存在误导当事人,亦请求贵委复议指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

萧XX先生于2017年8月23日通过网络向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其在申请中根据自身科研需要,要求我局公开涉某村的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共计17项,每项对应的最终评审结算数额的财政信息。我局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7〕xx号)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处理,作出第二次回复。

关于未告知申请人具体项目建设业主单位信息问题。我局对萧XX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第二次回复(云住建函[2017]xxx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同意由我局牵头协调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我局考虑到某村美丽乡村建设的17个建设项目涉及两个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分别是某镇政府和某村村民委员会),我局从白云区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的角度出发,本拟牵头协调两个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方便申请人按需查阅相关某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结算资料。

关于救济途径误导问题。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而2016年1月1日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广东省内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行政案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广州市行政案件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据此,我局在答复文书中提供的救济途径有误。虽然对申请人实体权利没有实质影响,但是我局今后将加强对相关文书的审核把关,规范文书表述,避免类似情况出现。

本委查明:

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某村的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共计17项,每项对应的最终评审结果结算数额的财政信息。2017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云住建水函〔2017〕xxxx号),告知申请人补正说明所需信息与自身科研特殊需求有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2017年9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对云住建水函〔2017〕xxxx号补正说明》,称申请人为记录、研究美丽乡村建设、名镇名村建设等政府对某村的投资贡献,拟搜集相关资料,书写某村上级政府投资项目记录本,作为对政府对农村政策倾斜方面的研究写作等之用。

2017年9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关于萧XX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云住建水函〔2017〕xxxx号),称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未见相关科研活动佐证材料等实质性的证明文件,未能证明申请人声称的科研课题真实存在并与某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结算信息具有关联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决定对申请人的申请部分内容不予公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了广州市第二批市级美丽乡村试点2014年第一期建设项目表。

2017年9月28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云住建水函〔2017〕xxxx号《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关于萧XX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本委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7〕xx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关于萧XX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云住建水函〔2017〕xxxx号),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后依法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1日签收穗建行复〔2017〕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7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云住建函〔2017〕xxx号《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萧XX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答复称:“我局不是某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设业主,未制作、也未获取及保存相关档案资料,您申请公开信息的相关资料存放在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您主动联系我局,我局将协调某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安排您到业主单位查阅相关资料。”

本委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本委于2017年11月2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萧XX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云住建函〔2017〕xxx号),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委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至依法正式答复之日,未超过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涉某村的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共计17项,每项对应的最终评审结算数额的财政信息”,而该17个项目涉及白云区XXXX政府和白云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两个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被申请人作为白云区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对某村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负有统筹指导职能,被申请人主动牵头协调两个项目建设业主单位,为申请人按需查阅相关某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结算资料提供帮助,实质上是认为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并根据实际告知了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即被申请人协调安排申请人到两个业主单位查阅相关资料,实质上已保障了申请人依法获取申请公开的信息的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另外,被申请人在云住建函〔2017〕xxx号《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萧XX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中告知诉权时指明“……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广东省内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行政案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自2016年1月1日起集中管辖广州地区一审行政案件。据此,被申请人信息答复中的诉权告知内容存在瑕疵,但未对申请人实质权利造成影响,不具备撤销条件,但被申请人应当注意纠正错误表述,在信息答复文书中准确告知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萧XX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云住建函〔2017〕xxx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委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萧XX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云住建函〔2017〕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委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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