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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7〕17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11-01 01:40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景观大道南7号。

法定代表人:张启泉,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番住建函〔2017〕xxxx号《信访复函》(以下简称xxxx号《复函》),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委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责令被申请人撤销某小区业委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相关决定。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行政处理请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不得再以“信访复函”方式“玩弄行政程序”,逃避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一、业委会已处于被提请罢免状态,已不受信任,其授权已被冻结,无权再做出重大决定。安防改造工程涉及两千多万巨额资金,其项目非属紧急,完全可在罢免议题表决后再议。目前强行提交表决,有非法输送利益的重大嫌疑。为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依法进行干预,中止议题表决,撤销其相关决定。

二、安防改造工程由物业公司垫资两千多万、由公共收益偿还的议题,涉及重大投资决策和资金安全,必须依法依约事先公布已由业委会初步审核的如下背景材料作为审议表决依据:(1)物业公司正式批准的施工预算。(2)物业公司资金投入计划。(3)工程及投资的监管方案。(4)资金借贷合同要素及偿还计划。(5)本届业委会报审的公共资源收益方案。(6)本年度公共资源收益预算方案及未来偿还期内公共资源收益的估算方案。(7)约定偿还期内无法偿还贷款资金的后备解决办法。(8)本期物业合同期满后,若甲乙双方商定不再续约,对借贷资金的偿还方式。若未公布上述背景材料,让业主依据什么表决,……被申请人对如此巨大的漏洞视而不见,在客观上是对业委会违法违规行为的包庇纵容。

三、安防工程改造中许多项目并非必须或紧急项目。……在无任何背景资料的前提下,强行提议表决,有出卖业主合法权益的重大嫌疑。对此种建设领域的常规性、基础性的法定管理程序,经业主投诉后,被申请人必须严格把关,依法干预、撤销业委会相关决定。

四、……业委会违法违规在先,无视业主投诉,试图利用物业公司对安防工程垫款施工增加一笔“烂账”在后,此种做法已严重违反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以及多项工程管理法规。被申请人称没有法律依据撤销业委会相关决定纯属推卸责任,拒绝依法行政。

五、业委会有两名在选举前违反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隐瞒了应依法公布的真实身份。……自揭发检举之日起,被申请人应当依法甄别,在甄别认定前,该两人按国际国内的惯例,不能再以委员的合法身份参与业委会决定,以预防其侵犯业主的合法权利。故业委会所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决定,只有5名合法资格委员签名确认,未达到有效决议所必须的法定人数。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裁定其决议无效,撤销业委会决定。

六、同上,业委会目前不具备作出任何有效决议的法定人数,不具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合法能力。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目前只有五名委员具备合法资格,可依法为业委会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应依法撤销业委会相关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xxxx号《复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和《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向全体业主公布,接收业主质询……”的规定,在经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决定终止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前,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业委会”)仍在任期内,业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小区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正常开展工作,包括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及可以提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议题。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业委会在被提起罢免时不能行使上述职责。业委会提出小区安防设施工程改造的业主大会议题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业委会提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议题,不等同于对相关议题做出最终决定,而是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共同表决决定相关事项,决定权在全体业主。因此,申请人关于业委会正处于被提议罢免状态,召开业主大会应首先表决罢免议题,在罢免表决前,业委会无权作出重大决定,也无权提议表决其他议题的说法于法无据。因此,被申请人没有法律依据作出撤销业委会上述决定的行政决定。

二、本案符合法定程序。2017年4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网上信访投诉《请求对某小区业委会召开“安防设施工程改造业主大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发出的xxxx号《复函》,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已按照《广东省信访条例》的程序性规定,按期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本委查明:2017年4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请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主要内容为:“业委会于2017年4月17日通告召开‘安防设施改造业主大会’就‘安防改造工程由物业公司垫资,由公共收益进行偿还’事项进行表决。鉴于:1、业委会从未就小区公共收益依法建账、定期公布,属违法违规,业主一再投诉,迄今仍未获处理和改正。……2、业委会目前正处于被提议罢免状态,在法理意义上,召开业主大会应首先表决罢免议题,在罢免前,业委会无权作出重大决定,也无权提议表决其他议题。尤其是所谓的安防工程涉及两千多万的资金,绝不能由现业委会在罢免前匆忙决定而侵犯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此,敬请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等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其召开‘安防设施改造业主大会’的决定。”

2017年5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再次请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主要内容为:“……业委会于5月1日再次发出‘关于修改安防设施改造工程业主大会议题及表决票的通告’。鉴于:业委会有两名业委会违反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具备委员的合法任职资格,目前,X村办关于两名委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番X街行决字〔2017〕1号)已向番禺区人民政府正式提请行政复议,以上两名委员是否具备委员资格,尚待区府审理,故在区府最终裁定前,业委会上述三项决定均未达到法定人数的签名确认(全部委员11人,具有合法资质的与会委员只有5人,未过半数),不属合法决定。为此,敬请贵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原则,立即责令业委会中止执行上述三项决定,以避免造成业主重大权益损失。……”

2017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xxxx号《复函》,主要内容为:“……经查,业委会目前仍在任期内,也维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小区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正常开展工作,包括可以提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议题。业委会提出小区安防设施改造的业主大会议题的决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我局没有法律依据作出撤销业委会上述决定的行政决定。……”

本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申请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但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在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责令业委会中止召开业主大会,避免业主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被申请人虽以《信访复函》的形式回复申请人,但其实质内容是对申请人请求履行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答复,故xxxx号《复函》本质上是行政处理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上述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的投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应当监督业委会的物业管理活动。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根据上述规定,关于小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本案中,业委会提出的“安防工程改造项目方案”实施方案,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另,《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并于10日内发布召开临时会议的公告:……(二)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可以提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议题。本案中,在经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决定终止全体业委会委员职务前,业委会仍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小区议事规则等规定正常开展工作。因此,业委会提起安防设施工程改造的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做法并未违反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号《复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号《复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番住建函〔2017〕xxxx号《信访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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