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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穗建行复〔2018〕3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8-03-13 01:37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邹某

申请人:廖某

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蒋某

申请人:刘某

申请人:陈某

申请人:李某

申请人:陈某

申请人:黄某

申请人:袁某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发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本委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2、依法责令广东XX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下称:物业公司)限期公开2002-2016年度的共有收益、专项账户、公共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等信息;

3、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为XX城X鸣苑、X翠苑的业主,两个苑区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X鸣苑、X翠苑是于2002年开始交付使用,现已有15年。物业公司在物业交付使用以来,一直未向苑区业主公开过物业管理区域的共有收益、公共部分、公有设施设备等的情况。因此申请人于10月22日向物业公司提出公开上述信息的书面要求,但物业公司拒绝接收书面要求,亦没有任何回复。

11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了物业公司不依法公开共有收益、公共部分、公有设施设备等信息的行为,请求被申请人责令物业公司依法公开。11月28日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但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回复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事实与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仅对公共收益部分作出回复,对公开公共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等却只字不提。

2、被申请人在处理意见中表示,物业公司拟计划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小区公共收益进行公示,但申请人却一直未见到物业公司有发出类似公告或整改措施。同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这种模糊表述回复,并且没有进行后续的监督整改是存在失职和不作为的。

3、事实上申请人与物业公司沟通,所谓的2018年1月1日起对小区公共收益进行公示,仅仅是计划以每半年/年度公示2018年1月之后的共有收益,并不包括公布2002年至2016年的历史共有收益。

4、申请人要求的物业公司依法共公开包括2002至2016年历史共有收益在内的多项信息,被申请人没有依法责令物业公司整改,反而是要申请人自行去查询。而申请人到物业公司现场要求查询,根本是没有得到任何相关信息。

5、被申请人的做法已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十二条,对于接到的投诉举报不处理或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违反了第九十七条,没有履行自身的职责,责令物业公司进行限期整改。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是存在失职和不作为的,不能接受。特此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本委查明:

2017年11月1日,申请人通过广州“云信访”系统提出“关于对XX园XX城物业公司不向业主公开共有收益等信息的投诉”信访事项,反映被反映人在物业交付使用以来,一直未向苑区业主公开过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以及相关收益的情况。请政府管理部门责令被反映人依法向反映人公开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位、设施设备信息、共有收益及已交付使用物业相关信息,并对被反映人未按规定向反映人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017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向广东XX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发出《增城区物业项目检查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做好XX城X鸣苑、X翠苑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公示工作。

2017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XX城小区物业公司拟计划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小区公共收益进行公示,该局已责成物业公司尽快按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此项工作,确保小区业主了解公共收益详细情况,申请人若需明确以往收益详情,可自行到物业公司查询。

2018年1月15日,广东XX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将X鸣苑、X翠苑2017年公共收益在社区宣传栏向业主进行公示。

2018年1月19日,广东XX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将X鸣苑、X翠苑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信息在社区宣传栏向业主进行公示。

本委认为:

申请人2017年11月1日通过广州“云信访”系统提出信访事项反映诉求,被申请人依据《信访条例》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仅是告知申请人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属于告知性文件,对申请人不具有强制力,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据此,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中第2项“依法责令广东XX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限期公开2002-2016年度的共有收益、专项账户、公共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等信息”及第3项“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进行处理”不属于本案复议范围,本委不予审查。

本委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委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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