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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穗建行复〔2018〕1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8-02-14 01:35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景观大道南7号。

法定代表人:张启泉,职务:局长。

申请人周某认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未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7〕xx号)的决定,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本委已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本委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依时对原申请复议的涉案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被申请人拒绝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7〕xx号)裁定:“本案中,申请人是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法,及时对XXX园小区临时业主大会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及时履行对业委会的监督指导职责”。“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番住建函〔2017〕2xx2号《信访复函》”。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鉴于被申请人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7〕xx号)后60天内,仍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法,及时对XXX园小区临时业主大会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及时履行对业委会的监督指导职责”的裁定,且拒绝依法作出新的行政处理决定,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理应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绝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7〕xx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的规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7〕xx号):“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xx2号《复函》内容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委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番住建函〔2017〕2xx2号《信访复函》”。《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7〕xx号)只是撤销了被申请人的番住建函〔2017〕2xx2号《信访复函》,并未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本案中,申请人是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法,及时履行对业委会的监督指导职责”的裁定,被申请人认为,上述是行政复议机关对番住建函〔2017〕2xx2号《信访复函》的事实认定,而非复议决定。

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绝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7〕xx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原申请复议的涉案事项已经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决定,是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原复议请求为请求被申请人作出紧急行政处理决定,依法撤销XXX园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通告。鉴于XXX园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已经召开并完成表决。且XXX园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关于罢免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安防设施改造议题已经业主表决,其中罢免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设立业主监事会议题未通过表决,安防设施改造议题通过表决。上述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结果是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被申请人已无再作出撤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通告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本委查明:

2017年5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请求对XX业委会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通告作出紧急行政处理决定》,2017年6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复函》(番住建函〔2017〕2xx2号)答复申请人,

2017年6月26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复函》(番住建函〔2017〕2xx2号)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本委予以受理。

2017年10月25日,本委根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7〕xx号),于10月26日邮寄送达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另查明,2017年5月22日,涉案XXX园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已经启动,并于7月26日完成会议议题的表决程序。

本委认为:申请人对《信访复函》(番住建函〔2017〕2xx2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案涉XXX园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已于2017年5月22日启动,并于2017年7月26日完成临时会议议题的表决程序。因此,本委作出穗建行复〔2017〕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信访复函》(番住建函〔2017〕2xx2号)内容不当依法予以撤销,但同时考虑到XXX园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已召开完毕,且业主大会已完成表决,申请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寻求救济,故已无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理的必要。

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适用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监督程序予以相应处理,因此,本案的复议申请指向内部行政监督,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委决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委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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