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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7〕28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12-15 09:10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景观大道南7号。

法定代表人:张启泉,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在2017年8月10日申请信息公开不予答复违法,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委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不予答复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 2017年8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番住建函〔2017〕1xx4号、1xx1号文所涉及的整改和处理情况”。至今申请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任何书面答复。

一、申请人是某小区的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本人有权申请公开与某小区物业管理相关的政府信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物业管理有关处理情况

(一)物业管理有关问题。2017年1月7日、2月27日,被申请人分别收到申请人以及舒某《某小区物业乱收费、质价不符》、《大学城“某小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小区车位管理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反映某小区擅自变更在管物业公司的问题。

2月6日、3月30日,被申请人就上述问题对申请人以及舒某分别作出了《信访复函》(番住建函〔2017〕5xx号、1xx0号)。

(二)处理情况。经核查,某小区建设单位为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2012年4月经前期物业招标,xxxxxxx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标并依法在被申请人备案。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2014年1月开始至今,从事某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xxxxxxx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管理的顾问公司。某小区擅自变更在管物业公司的情况属实。根据《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已于2017年3月29日分别向xxxxxxx顾问(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番住建函〔2017〕1xx4号、1xx1号),要求予以整改。

在接到责令整改后,建设单位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就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重新招标。2017年5月3日,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标。同日,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申请。2017年5月12日,被申请人依法核准备案。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情况

2017年8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以下信息:《责令整改通知书》(番住建函〔2017〕1xx4号、1xx1号)所涉及的整改和处理情况。

2017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将建设单位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招标备案有关材料邮寄给申请人,告知其某小区物业管理重新招投标和备案的整改处理结果。

因此,被申请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程序性规定,按期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本委查明: 2017年8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番住建函〔2017〕1xx4号、1xx1号文所涉及的整改和处理情况”。

2017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将某小区物业重新招投标和备案的相关资料,即: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2017年5月3日的中标备案申请书、《关于某小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番价费〔2011〕xx号)、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备案回执》(中标备〔2017〕第x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某小区建设单位为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2012年4月某小区经前期物业招标,xxxxxxx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标并依法备案。2014年1月起,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始从事某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xxxxxxx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管理的顾问公司。根据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已于2017年分别向xxxxxxx顾问(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番住建函〔2017〕1xx4号、1xx1号),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后30日内予以整改。

2017年4月12日,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就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发布招标公告,重新招标。2017年5月3日,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标。同日,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申请。2017年5月12日,被申请人核准备案。

本委认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该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承担信息公开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以及《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公开的决定并提供相关信息”的规定,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书面告知信息公开申请人更改、补充。若是确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书面公开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同时提供相关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对是否公开作出书面告知,而是将其认为属于整改情况的政府信息邮寄给申请人,信息公开方式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明显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2017年8月29日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番住建函〔2017〕1xx4号、1xx1号文所涉及的整改和处理情况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委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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