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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7〕16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10-27 09:02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景观大道南7号。

法定代表人:张启泉,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番住建函〔2017〕XXXX号《信访复函》(以下简称:XXXX号《复函》),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委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撤销XXXX号《复函》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依时对某小区业委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违法违规使用工作经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三、责令被申请人对“行政处理请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不得再以“信访复函”方式“玩弄行政程序”,逃避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一、XXXX号《复函》称“鉴于某小区将于6月5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罢免业委会委员职务等事项,拟视业主大会结果作出相应处理。”此论极其荒谬,是对某小区业委会违法违规行为的包庇纵容。既已认定违法违规,理应依法立即处理,是否召开业主大会无关无论罢免是否通过,都不能改变既往违法违规的事实。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必须对业委会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时作出行政处理。决不能因将召开业主大会,就对既往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拒绝依法处理。依据《某小区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第三条的规定,本次业委会通告中并未将年度预、决算方案作为表决议题,即按规定不得表决。故XXXX号《复函》所称“拟视业主大会结果作出相应处理”纯熟敷衍、推诿之词。二、XXXX号《复函》称:“关于召开罢免业委会的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需要保证有足够的工作经费,以及停止业委会继续使用工作经费的问题。对此,我局要求业委会除日常必要工作开支和临时会议实际开支以外,其经费开支计划应当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实施。”此论纯属敷衍了事,应付差事,此项处理决定已成为“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不依法行政”的证据。三、在我国现行的投诉纠偏体系中,信访和行政复议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排他性’系统,信访决定属非强制性,行政复议决定属于强制性,行政复议依法不受信访案件。被申请人明知如此,却刻意对“行政处理请求”对以“信访回复”,属“恶意玩弄行政程序”的拒绝依法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在《请求对某小区业委会擅自使用工作经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下简称《请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中反映业委会未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决算报告问题、申请人要求召开罢免业委会的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需要保证有足够工作经费且停止业委会继续擅自使用工作经费的问题。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并依法依规处理了有关问题,具体如下:(一)关于未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决算报告的问题。根据《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第一条和第六章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以及《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业委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业委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职责的,将由属地小区街道办事处会同被申请人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经了解,某小区于5月23日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罢免业委会委员职务、设立业主监事会和小区安防改造事项。目前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仍在业主投票表决过程中。鉴于被申请人作出XXXX号《复函》时,业委会已拟定于2017年6月5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且现时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正在投票表决过程中,上述事项均须使用工作经费,如要求业委会停止使用工作经费,上述临时业主大会的经费问题无法解决。因此,申请人提出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决算报告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视业主大会结果作出相应处理为妥。(二)关于申请人要求召开罢免业委会的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需要保证有足够工作经费,以及停止业委会继续擅自使用工作经费的问题。申请人一方面要求召开罢免业委会的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需要保证有足够工作经费,另一方面要求停止业委会继续擅自使用工作经费,申请人上述要求互相矛盾。为保证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顺利召开,被申请人要求业委会除日常必须工作开支(业委会办公水电费等)和临时会议的实际开支(纸张印刷费、业委会办公水电费等)外,其他经费开支计划应当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实施。二、本案符合法定程序。2017年4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网上信访投诉《请求对某小区业委会擅自使用工作经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XXXX号信访复函,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已按照《广东省信访条例》的程序性规定,按期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本委查明:2017年4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对某小区业委会擅自使用工作经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主要内容为:“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某小区花园业主议事规则》第二章、第六章的约定和《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一、本届业委会成立至今从未召开过年度大会,从未报批过年度预算和决算。其目前所使用的工作经费从未经业主大会批准。二、《合同》约定每月向甲方交付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并未约定其用途,仍属业主共有财产,如需使用,须经业主大会批准。三、业委会上述行为属于非法挪用业主共有财产。四、即将召开的罢免业委会的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需要保证有足够的工作经费。为制止业委会继续非法挪用共有财产,确保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充足的工作经费,特请求住建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立即停止业委会继续非法擅自使用工作经费。”

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XXXX号《复函》,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XXXX号《复函》主要内容为:“……二、处理意见(一)关于未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结算报告的问题。根据《某小区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第一条第(六)项和第六章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以及《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业委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业委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职责的,将由小区所属街道办事处会同我局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对此,鉴于某小区将于6月5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罢免业委会委员职务等事项,拟视业主大会结果作出相应处理。(二)关于召开罢免业委会的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需要保证有足够的工作经费,以及停止业委会继续擅自使用工作经费的问题。业委会将于2017年6月5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期间将需要使用工作经费。对此,我局要求业委会除日常必须工作开支和临时会议的实际开支以外,其他经费开支计划应当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实施。……”

另查明,涉案某小区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第五点约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及管理费中支出”。广州市某小区花园业主委员会(甲方)与广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物业及相关设施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但乙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对外签署的合同或作出的重大决定要及时通知甲方,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每月向甲方交付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其余的经营管理收益归乙方所有,作为补充物业管理费的日常开支。”

本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申请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但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业委会擅自使用工作经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人虽以《信访复函》的形式回复申请人,但其实质内容是对业委会擅自使用工作经费作出的行政处理,是对申请人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回复,故XXXX号《复函》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的投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应当监督业委会的物业管理活动。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以及《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以下事项:(十一)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结算报告、业主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报业主大会决定。被申请人函复,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结算报告的问题拟视业主大会结果作出相应处理,符合有关规定。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并于10日内发布召开临时会议的公告:……(二)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本案被申请人在处理《请求对某小区业委会擅自使用工作经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期间,某小区花园小区将于6月5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申请人在《请求对某小区业委会擅自使用工作经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也提出,要确保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充足的工作经费,因此,被申请人就停止业委会继续擅自使用工作经费的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理,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号《复函》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番住建函〔2017〕XXXX号《信访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委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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