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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7〕10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10-27 09:01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景观大道南7号。

法定代表人:张启泉,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番住建函〔2017〕xxxx号《信访复函》(以下简称xxxx号《复函》),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委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若裁定xxxx号《复函》不属于行政处理决定,则请求责成被申请人依法履职,限期对本人所投诉的某小区业委会该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若裁定xxxx号复函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理决定,则请求依法撤销该决定。

申请人称:2016年10月,某小区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以造谣、诽谤、损害其名誉为由向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业委会在诉讼中使用被申请人信息的行为属于非法泄露业主信息并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的规定。申请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请求对某小区业委会非法泄露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之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下简称《请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请求被申请人对于业委会的三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2017年3月29日,被申请人以xxxx号《复函》回复申请人,不予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xxxx号复函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符合法定程序。2017年3月1日收到申请人《请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信访投诉,并按照《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四十六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的规定,于3月29日发出xxxx号《复函》,同日送达申请人。二、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信访诉求没有事实依据、缺乏证据支持。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出现在司法活动中。在司法活动中,诉讼参加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查询公民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安机关、房管部门等提出查询申请。(二)申请人认为其个人信息是由业委会的委员非法泄露,但并无提供任何证据,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无法认定业委会委员非法泄露业主信息并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本委查明:2017年3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主要内容为:“本人自2016年3月起投诉某小区业委会违法违规,业委会对本人采取打击报复行为,起诉本人造谣、诽谤、损害其名誉,并申请法院暂封本人某小区x区x座xxxx房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第六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上,某小区业委会:1、以业委会名义起诉本人,属于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2、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3、申请暂封本人房产属于打击、报复、诽谤举报人,严重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后予以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为此,请求贵局依法、从速对某小区业委会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与合法权益。”

2017年3月29日,被申请人以xxxx号《复函》答复申请人,主要内容为:“您的个人信息是出现在司法活动中,任何人在司法活动中,均可依法获取必要的其他公民的信息。因此,您请求认定某小区业委会非法泄露业主信息并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诉求,我局不予支持。”

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申请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但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本案中,申请人书面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作出xxxx号《信访复函》予以回应;被申请人虽然以《信访复函》的形式回复申请人,但其实质内容是对是否履行行政职责作出回答,故xxxx号《复函》属于对投诉的行政处理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以及第六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后予以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人认为某小区业委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求作出处理,依法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

本案中,申请人在《请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中请求被申请人对业委会的三个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在《请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明确提出的三个事项进行调查并予以处理。被申请人在其xxxx号《复函》中,仅对申请人提出的第2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申请人提出的第1项和第3项没有作出回应,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答复内容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号《复函》主要事实不清、内容明显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番住建函〔2017〕xxxx号《信访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委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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