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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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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7〕22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12-18 09:11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住所:广州市天润路333号3楼

法定代表人:邱东标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建招函〔2017〕xxx号《关于广东省某项目场地平整工程项目有关问题的答复》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本委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建招函〔2017〕xxx号《关于广东省某项目场地平整工程项目有关问题的答复》;二、责令招标人对湖南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x工程有限公司、广东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资格审查结果予以否决。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递交关于广东省某项目场地平整工程“资格后审结果公示”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投诉书》。2017年6月5日上午9时,应约前往被申请人处听取关于《投诉书》的相关信息回馈,并随后提交“关于《投诉书》信息回馈的回复”。2017年6月20日下午3时,接到被申请人《关于广东省某项目场地平整工程项目有关问题的回复》。

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建招函〔2017〕xxx号《关于广东省某项目场地平整工程项目有关问题的答复》不服。申请人认为:1、湖南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xx公司”)“xxxx城(一期)——场地平整及挡土墙工程施工总承包(1标)”的业绩无可供查询使用的招标公告的网页打印页及网址,该业绩应被视为无效业绩。黄某在“xx住宅楼”项目任主办施工员一职,施工许可证合同工期至2017年9月30日截止,湖南xx公司在本项目拟派的专职安全员黄某在其他项目中任职,违反了招标公告中关于投标人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的承诺。以上事实在2017年6月5日应约前住被申请人处听取的信息反馈内容已作证实,该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应为不合格。2、湖南省第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x工程公司”)“xxxx-xx-x地块(xx-xx城)(一期)工程——场地平整施工专业承包”的业绩无可供查询使用的招标公告的网页打印页及网址,并且在2017年6月5日应约前住被申请人处听取的信息反馈内容已作证实,该业绩应被视为无效业绩,该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应为“不合格”。3、广东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广州某训练场项目场地平整及边坡防护工程”的业绩无可供查询使用的招标公告的网页打印页及网址,该业绩应被视为无效业绩。xxxx公司在本项目拟用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曲某聘用单位为“广州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任职单位为“广州市xx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其建造师注册单位为xxxx公司,xxxx公司在本项目拟派曲某参与本项目投标,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表评审内容序号4及序号8所注相关要求。以上事实在2017年6月5日应约前住被申请人处听取的信息反馈内容已作证实,该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应为不合格。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建招函〔2017〕xxx号《关于广东省某项目场地平整工程项目有关问题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请求责令招标人对湖南xx公司、第x工程公司、xxxx公司的资格审查结果予以否决。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作出《关于广东省某项目平整工程项目有关问题的答复》(穗建招函〔2017〕xxx号)的事实、依据、理由及程序。广东省某项目场地平整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招标人为广东省xx监狱,招标代理机构为广州xxxx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资格后审电子招标方式招标。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7年4月13日15:00时止,共有湖南xx公司、第x工程公司、xxxx公司等19个投标人按时递交了电子投标文件。2017年4月14日进行评审。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惠州大亚湾xxxx设施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x元),福建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x元),江西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x元)。申请人因湖南xx公司、第x工程公司、xxxx公司资格审查业绩问题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上述3个投标人应当资格审查不合格,因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经查:1、关于湖南xx公司、第x工程公司、xxxx公司的业绩问题,招标人广东省xx监狱来函陈述,涉案项目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该业绩招标公告和中标信息的网页打印件及网址、账号及密码等相关必要信息供评委查询使用”,该要求的意愿仅仅是为了证明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须真实,即所提供的类似业绩是真实的,就能满足本要求。经其查询后,其对湖南xx公司、第x工程公司、xxxx公司3个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业绩的真实性不存在异议,认为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要求,并尊重涉案项目评标委员会对上述3个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评审意见。涉案项目评标委员会在投诉调查时认为评审无误。综上,涉案项目评标委员会对以上3个投标人的投标业绩的评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的规定,否定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无依据。2、关于拟派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的问题,经查,反映xxxx公司拟派项目负责人曲某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的问题,依据不足。反映湖南xx公司本项目拟派专职安全员黄某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的问题,经查,属实。湖南xx公司不是涉案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管工程项目招投标统一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粤监发〔2010〕3号)和《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5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对其在本项目投标中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问题,被申请人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被申请人针对以上调查结果于2017年6月19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广东省某项目场地平整工程项目有关问题的答复》(穗建招函〔2017〕xxx号)。涉案项目为广州市区以外的省管工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4年10月27日和被申请人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名义执法。2017年6月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粤建法函〔2017〕1xx0号撤销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书。鉴于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无行政执法权,被申请人参照《信访条例》的程序对投诉进行答复。

二、对申请人复议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关于广东省某项目场地平整工程项目有关问题的答复》(穗建招函〔2017〕xxx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虽然湖南xx公司本项目拟派专职安全员黄某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属实问题,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5号)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被申请人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无依据。

三、综上,被申请人《关于广东省某项目场地平整工程项目有关问题的答复》(穗建招函〔2017〕xxx号)符合《信访条例》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敬请依法予以维持。

本委查明:2017年3月6日广东省xx监狱对“广东省某项目场地平整工程”进行招标。涉案项目招标人为广东省xx监狱,招标代理机构为广州xx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省财政资金,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了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本案申请人是该项目的投标人之一。2017年4月14日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惠州大亚湾xxxx设施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x元),福建省华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x元),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x元)。经评审,资格审查委员会公布包括申请人、湖南xx公司、第x工程公司、xxxx公司等公司在内的18家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

2017年4月24日申请人就涉案项目“资格后审结果公示”及“中标候选人公示”向广东省xx监狱提出异议。2017年5月2日及2017年5月9日,广东省xx监狱就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书面回复。2017年5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称对湖南xx公司、第x工程公司、xxxx公司资格审查结果存在异议,要求招标人对上述被投诉人资格审查结果予以否决。2017年5月18日、2017年5月25日广东省xx监狱分别对被申请人发出的《调查通知书》复函,两份复函均表示对湖南xx公司、第x工程公司、xxxx公司三家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真实性不存在异议,对湖南xx公司涉及其安全员是否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xxxx公司项目负责人是否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无法做准确判断。尊重评标委员会单位资格审查的评审意见,建议依法继续开展涉案项目后续招标活动。2017年6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建招函〔2017〕xxx号《关于广东省某项目场地平整工程项目有关问题的答复》并于2017年6月20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涉案项目招标公告“十一、投标人合格条件”共单列10项资审合格条件。其中“第十一、第3.”、“第十一条、第4.”是对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的人员及专职安全人员的要求,具体为:“第十一、第3.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一张注册建造师。注:①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包括延续注册成功的注册临时建造师。4.项目负责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第十一、第5.”是对投标人业绩的要求。具体如下:“5.投标人自2014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是指中标金额在x万元或以上,或土石方量在x万立方米或以上的土石方工程施工业绩)。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合同(合同关键页)、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技术指标(指土石方量)的,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其他资料。

业绩证明资料由投标人在广州投标文件管理专用软件中的‘投标其他材料’模块上传相关材料的原件扫描件,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内容的审查以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的PDF扫描件为依据。

投标人须提供该业绩招标公告和中标信息的网页打印件及网址、账号及密码等相关必要信息供评委查询使用;投标人必须保证提供的相关业绩的招标公告和中标信息的网址为真实可查询的,免招标的业绩需提供免招标的相关证明,否则将被作为无效业绩”。

还查明,广东xxxx公司在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其他材料中”上传了曲某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编号:粤建安B(2015)xxxx),其中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中曲某的聘用企业为广东xxxx公司。2017年5月19日广东xxx公司出具的《关于“广东省某项目场地平整工程”回复澄清函》陈述及其附件显示曲某在广东xxxx公司购买社会保险。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查询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网站,黄某在xx住宅楼项目中任安全员一职,该项目施工许可证(编号x)中施工期限至2017年9月30日。湖南xx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回复函》第2点中称:“因我司招投标工作人员疏忽,将有在建项目的安全员用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湖南xx公司、湖南第x工程公司在其投标文件“投标其他材料”中分别上传了“xxxx城(一期)—场地平整及挡土墙工程施工总承包(1标)”和“xxxx-xx-x地块(xx-xx城)(一期)工程—场地平整施工专业承包”两个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合同关键页)、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及中标信息的打印页及网址。广东xxxx公司在其投标文件“投标其他材料”中上传了“广州某训练场项目场地平整及边坡防护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合同关键页)、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

涉案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委针对被申请人的调查,书面回应如下观点:“评标对业绩资料的审查是以投标人上传的投标文件PDF扫描件为依据。原件扫描件指的是投标单位提供的资料包括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合同齐备,当以上资料足以明确判断有效时,就能通过资格审查。提供业绩的网站等信息是供评委查询时使用的,是对业绩资料存在异议时来进行核查的,是辅助解决争议的,而不是判断无效业绩的标准”。

本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根据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省管工程项目招投标统一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粤监发〔2009〕9号)第二点规定:“凡符合招标条件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省管项目的项目代建、总承包、勘察设计、建立、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活动,原则上必须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以及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管工程项目招投标统一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粤监发〔2010〕3号)第一点规定:“粤监发〔2009〕9号文规定的省管项目中的广州行政辖区以外的房屋建筑项目,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并依照广州市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其招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被申请人作为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对本案“广东省某项目场地平整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指的是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身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经查曲某的注册建造师的聘用单位为xxxx公司,申请人反映曲某在广州xx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xx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任注册建造师依据不足。因此,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反映曲某在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依据不足,并无不当。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以及湖南xx公司的回复,湖南xx公司在本项目拟派专职安全员黄某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经查属实,而湖南xx公司并不是本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被申请人答复称对黄某在其他项目问题查证属实并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该处理意见并无不当。

根据涉案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人需要“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合同(合同关键页)、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作为业绩证明资料;业绩证明资料由投标人在广州投标文件管理专用软件中的‘投标其他材料’模块上传原件扫描件;而投标人须提供“该业绩招标公告和中标信息的网页打印件及网址、账号及密码等相关必要信息供评委查询使用”。按上述要求,湖南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x工程有限公司、广东xxxx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业绩材料已满足涉案项目招标公告“第十一、第5.”中“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合同(合同关键页)、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亦认可了上述三家企业的业绩情况符合资格审查条件。因此,被申请人答辩认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以上3个投标人的投标业绩的评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的规定,否定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无依据,该处理意见并无不当。

2017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查阅、复制了有关文件、资料,征询了招标人、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在进行调查和取证的基础上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答复书,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将答复意见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广东省某项目场地平整工程项目有关问题的答复》(穗建招函〔2017〕xxx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恰当。

本委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广东省某项目场地平整工程项目有关问题的答复》(穗建招函〔2017〕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委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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