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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7〕20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10-27 09:03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景观大道南7号。

法定代表人:张启泉,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番住建函〔2017〕xxxx号《信访复函》(以下简称xxxx号《复函》),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委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撤销xxxx号《复函》之决定;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依时对某小区业委会以工作经费支付诉讼费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三、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行政处理请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不得再以“信访复函”方式“玩弄行政程序”,逃避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一、xxxx号《复函》称:“我局于2017年5月25日发函至某小区业委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某小区业委会未对是否将工作经费用于支付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保险费用的行为作出正面回应。”并依此建议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二、xxxx号《复函》以《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为据,建议申请人向小区所属办事处反映。xxxx号《复函》的上述决定纯属推卸责任,行政不作为,不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在《请求对某小区业委会非法以工作经费支付诉讼费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中反映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下称“某小区业委会”)存在未经业主大会批准,擅自对业主提起诉讼,并将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支付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保险费用的问题。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并依法依规处理了有关问题,具体如下:

(一)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和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理投诉事项,于法无据。根据申请人和某小区业委会提供的《民事裁定书》,涉及某小区业委会与申请人等业主之间的名誉权纠纷案。上述纠纷案诉讼主体均为某小区业委会,而非某一或多个业主委员会委员。申请人所依据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所规范的主体是业主委员会委员,而非业主委员会。因此,申请人如认为某小区业委会存在未经业主大会批准,擅自对业主提起诉讼,并将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支付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保险费用的问题,应适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的规定。而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以及《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的规定,申请人如认为某小区业委会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如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无法律依据。

(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职,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被申请人一直要求某小区业委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以缓解矛盾。在处理申请人有关投诉事项上,被申请人始终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做好指导、协助、监督工作。在接到申请人的上述投诉后,被申请人立即召集业务科室研究处理,并安排专门人员跟进该案。为核查上述投诉情况,被申请人及时与某小区业委会电话沟通了解,并于2017年5月25日向某小区业委会发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问询某小区业委会有关情况的函》(番住建函〔2017〕2xx8号)。但某小区业委会未对投诉事项作出回应。此后,被申请人仍多次催促某小区业委会就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回复。2017年6月14日,某小区业委会作出回复,称与申请人的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费及律师费由业委会委员进行分摊,并没有从业委会的工作经费中支出。被申请人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和《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指引申请人循司法途径解决投诉事项,并建议其向属地小区所属街道办事处反映相关情况。并且在某小区业委会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仍多次督促,直至某小区业委会对投诉事项作出明确回复。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

二、本案符合法定程序。2017年4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网上信访投诉《请求对某小区业委会擅自使用工作经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发出xxxx号复函,并于2017年6月2日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已按照《广东省信访条例》的程序性规定,按期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本委查明:2017年5月4日,申请人通过网上投诉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对某小区业委会擅自使用工作经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下简称《请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主要内容为:“某小区业委会于2016年11月4日分两案向法院起诉本人和两位业主,于2017年4月28日为免于承担败诉责任而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业委会承担受理费3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250元,两案合计16500元。另外,尚有已支付的巨额律师费、巨额保险费因业委会拒绝公布尚未知详细数额(按专家估计每案费用可能高达十万元、两案约合计二十万元)。鉴于:《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第六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某小区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批准、擅自对业主提起诉讼,擅自将工作经费用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保险费用,涉嫌非法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资产。为此:由于数额巨大,请贵局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等规定,对某小区业委会此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于5月4日受理申请人的请求。2017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向某小区业委会发出《广州是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问询某小区业委会有关情况的函》(番住建函〔2017〕2xx8号),要求某小区业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反馈。2017年5月26日,某小区业委会向被申请人提交相关情况的汇报,但并未回答是否擅自将工作经费用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保险费用等。2017年6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xxxx号《复函》,并于6月2日送达至申请人。xxxx号《复函》主要内容为:“……我局于2017年5月25日发函至某小区业委会(以下简称为‘某小区业委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某小区业委会未对是否将工作经费用于支付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保险费用的行为作正面回应。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业委会存在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害的,业主可通过司法途径追究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有上述情况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建议您直接向小区所属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020-84771700)反映相关情况。……”

2017年6月14日,某小区业委会书面回复被申请人,称其与申请人的诉讼案件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业委会委员进行分摊,并没有从业委会的工作经费中支出。

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申请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但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本案中,申请人请求对业委会非法以工作经费支付诉讼费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人虽以《信访复函》的形式回复申请人,但其实质内容是对申请人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回复,故xxxx号《复函》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应当监督某小区业委会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某小区业委会擅自将工作经费用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保险费用,涉嫌非法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资产”,请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人在未查明某小区业委会是否擅自将工作经费用于支付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保险费用的情况下,直接以xxxx号《复函》答复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答复内容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号《复函》主要事实不清,答复内容明显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17年6月1日作出番住建函〔2017〕xxxx号《信访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委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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