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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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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9〕30号)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9-12-05 17:47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广州**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增住建公开〔2019〕**号),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依法向本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相应的证据、依据材料,现本案已经审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增住建公开〔20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2019年5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

  一、申请公开广州**实业有限公司2013年6月28日、2015年4月15日办理新塘镇“******”**团商住楼(**汇)首层至三层裙楼商业用房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即《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所列: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施工许可证;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①工程验收申请表②工程质量评估报告③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④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验收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①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②燃气工程验收文件③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④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证);

  二、申请公开广州市增城区商品房现房销售应具备的条件,及广州**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新塘镇“******”**团商住楼(**汇)首层至三层裙楼商业用房项目何时达到上述条件。

  2019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增住建公开〔20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经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完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没有提供且未作说明;

  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其中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申请人于2019年7月8日按增住建公开〔20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指示,向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9年7月15日收到回复称该局不是制作单位;

  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没有提供且未作说明;

  四、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新塘镇“******”**团商住楼(**汇)首层至三层裙楼商业用房项目内,安装有厢式电梯和扶手电梯。关于该项目2013年6月28日制作的《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材料已收齐,但增住建公开〔20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指出信息不存在;

  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证,未提供且未作说明。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具体、详尽列明的政府信息,经延期后未能准确地公开。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最初获取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的行政机关,完全可以依法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但被申请人非但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反而胡乱指示申请人向并非该信息的制作机关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既浪费宝贵的行政资源,也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我局于2019年5月13日收到广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因档案材料调取程序所需时间较长、申请事项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延长答复期限15个工作日,于2019年6月3日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申请人于2019年6月4日对文件进行了签收。

  我局于2019年6月14日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增住建公开〔2019〕**号),我局依申请人申请信息逐条将该公司信息公开回复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对文件进行了签收。

  二、回复申请人关于2013年6月28日办理新塘镇“******”**团商住楼(**汇)首层至三层裙楼商业用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当事人申请的“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施工许可证;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单位工程综合验收文件: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6、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7、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8、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9、《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10、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1、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信息,属于我局制作和保管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二)当事人申请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有关质量验收检测和功能性资料、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该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时告知申请人咨询部门电话及联系方式。

  因该项目非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有关质量验收检测和功能性资料不存在。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不在我局申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清单中,且当时增城无城建档案馆,故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

  申请人申请的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竣工备案清单中无此项材料,竣工备案表清单中的材料为电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书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非监督站出具,且不在清单中,因此申请人申请信息不存在。若申请人申请电梯验收准入证,该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出具。

  (三)当事人申请的“规划、公安、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非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且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我局已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其中对于申请人申请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由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且出具的合格文件中抄送单位有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增城消防大队,故我局引导申请人到属地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申请信息公开并无不妥。

  三、回复申请人关于2015年4月15日办理新塘镇“******”**团商住楼(**汇)首层至三层裙楼商业用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当事人申请的“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施工许可证;单位工程综合验收文件:3、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4、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6、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7、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8、《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9、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0、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信息,属于我局制作和保管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二)当事人申请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有关质量验收检测和功能性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信息,该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时告知申请人咨询部门电话及联系方式。

  因该项目非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有关质量验收检测和功能性资料不存在。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不在我局申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清单中,且当时增城无城建档案馆,故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

  申请人申请的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竣工备案清单中无此项材料,竣工备案表清单中的材料为电梯验收合格证明,非监督站出具,且不在清单中,因此申请人申请信息不存在。若申请人申请电梯验收准入证,该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出具。

  申请人申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已不在2015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清单。

  (三)当事人申请的“规划、公安、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信息,非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且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我局已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其中对于申请人申请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由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且出具的合格文件中抄送单位有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增城消防大队,故我局引导申请人到属地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并无不妥。

  四、当事人申请的“关于贵局公开广州市增城区商品房现房销售应具备的条件,及广州**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新塘镇“******”**团商住楼(**汇)首层至三层裙楼商业用房项目何时达到上述条件”信息,因本项信息申请人未指明具体需公开的是哪些现有的政府信息,为咨询类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因此不予提供。

  综上,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得当,响应了申请人的各项申请并保障了其全部权益,履行职责合法得当,请贵局予以支持。

  本局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5月1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13年6月28日、2015年4月15日办理新塘镇“******”六团组商住楼(**汇)首层至三层裙楼商业用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2019年6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延长答复期限15个工作日,并于6月4日送达申请人。

  2019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根据申请人所申请信息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经核查,广州**实业有限公司2013年6月28日、2015年4月15日办理新塘镇“******”**团商住楼(**汇)首层至三层裙楼商业用房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情况如下:

  关于2013年6月28日办理新塘镇“******”**团商住楼(**汇)首层至三层裙楼商业用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一)当事人申请的“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施工许可证;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单位工程综合验收文件: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6、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7、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8、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9、《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10、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1、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信息,属于我局制作和保管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详见附件3)第十条“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二)当事人申请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有关质量验收检测和功能性资料、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该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时告知申请人咨询部门电话及联系方式。(三)当事人申请的“规划、公安、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非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且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我局已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关于2015年4月15日办理新塘镇“******”**团商住楼(**汇)首层至三层裙楼商业用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一)当事人申请的“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施工许可证;单位工程综合验收文件:3、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4、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6、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7、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8、《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9、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0、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信息,属于我局制作和保管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二)当事人申请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有关质量验收检测和功能性资料、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信息,该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时告知申请人咨询部门电话及联系方式。(三)当事人申请的“规划、公安、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信息,非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且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我局已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于当事人申请的“关于贵局公开广州市增城区商品房现房销售应具备的条件,及广州**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新塘镇“******”**团商住楼(**汇)首层至三层裙楼商业用房项目何时达到上述条件”信息,因本项信息申请人未指明具体需公开的是哪些现有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因此不予提供。

  2019年7月29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因档案材料调取程序所需时间较长、申请事项多,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依法延长答复期限15个工作日,并于2019年6月14日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至正式答复之日,未超过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广州**实业有限公司2013年6月28日、2015年4月15日办理新塘镇“******”**团商住楼(**汇)首层至三层裙楼商业用房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即《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所列: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施工许可证;3、施工图涉及文件审查意见;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①工程验收申请表②工程质量评估报告③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④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验收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①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②燃气工程验收文件③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④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证)。

  关于2013年6月28日办理新塘镇“******”**团商住楼(**汇)首层至三层裙楼商业用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施工许可证;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单位工程综合验收文件: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6、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7、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8、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9、《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10、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1、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制作和保管的信息,被申请人予以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二)申请公开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有关质量验收检测和功能性资料、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经被申请人检索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时告知申请人咨询部门电话及联系方式,该处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申请公开的“规划、公安、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非被申请人制作的政府信息,且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关于2015年4月15日办理新塘镇“******”**团商住楼(**汇)首层至三层裙楼商业用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施工许可证;单位工程综合验收文件:3、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4、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6、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7、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8、《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9、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0、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制作和保管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予以公开。(二)申请公开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有关质量验收检测和功能性资料、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存在,同时告知申请人咨询部门电话及联系方式。但被申请人遗漏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的处理,鉴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已不在被申请人2015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清单,且本案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较多,被申请人遗漏此项告知信息不存在虽有瑕疵,但并未影响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质结果。(三)当事人申请的“规划、公安、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信息,属于非被申请人制作的政府信息,且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信息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五)款:“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

  另外,对于申请人申请的“关于贵局公开广州市增城区商品房现房销售应具备的条件,及广州**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新塘镇“******”**团商住楼(**汇)首层至三层裙楼商业用房项目何时达到上述条件”的信息,因本项信息申请人未指明具体需公开的是哪些现有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提供,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被申请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增住建公开〔2019〕**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增住建公开〔2019〕**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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