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家缘

行政复议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9〕16号)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9-12-27 14:1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谭**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谭**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9〕**号),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复查复议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9〕**号)。

  申请人称:

  我的《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9〕**号),没有答复为什么物管收钱的依据,也没有答复为什么保卫可以不让车库车出入小区的依据。在2017年11月2日并无选举,请出示相关记录。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反映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增加车库清洁费等问题,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9〕**号)。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依法定行政职权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依法定行政职权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二、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2019年4月22日,申请人来访反映其是广州市番禺区******号车库使用者。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收费依据的情况下,增加车库清洁费。在2019年3月27日晚开始不让申请人的车正常出入小区。申请人报警处理,也联系过居委会,但居委未有处理。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随即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一)关于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收费依据情况下收取车库清洁费的问题。经核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小区于2017年8月召开业主大会,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聘任**物业公司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2017年11月2日,广州市番禺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小区与**物业公司签订《***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该合同第二章“委托管理项目”第十二条约定:“负责向业主和该小区内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3、车位管理费”。***小区原车库管理费为5元/月。**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后,按照原收费标准5元/月收取。**物业公司收取的车库清洁费实际为车库管理费。因此,**物业公司依据《***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有权利向车库使用人收取车库管理费。申请人认为**物业公司无收费依据收取车库清洁费的理由并不成立。(二)关于******号车库使用者车辆不能正常出入小区的问题。经核查,******号车库使用人提供了该车库相关房屋买卖合同,但未能提供该车库的产权登记证明,且**号车库的使用人未在**物业公司办理月保手续。因此**物业公司未登记车库产权人及相关车辆的信息,导致车辆不能正常出入小区。另一方面,因申请人未能提供**号车库的产权登记证明,申请人若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义务,或者损害其作为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可通过与**物业公司协商或循法律途径解决。被申请人认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被申请人在经过核查后已进行处理并一一进行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回复收费依据不让车辆进入小区等问题的说法不符合事实。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

  三、本案符合法定程序。2019年4月22日,申请人来访反映***物业管理等问题且于当天提交了《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群众来访事项登记表》。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番住建投受〔2019〕***号),该《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于2019年5月7日送达。被申请人后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9〕****号)。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已于2019年5月16日送达。因此,被申请人已按照《广东省信访条例》的程序性规定,按期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9〕****号)。

  本局查明:

  广州市番禺区***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于2017年8月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聘任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2017年8月27日至9月10日,***社区居民委员会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表决投票结果”进行了公示。

  2017年11月2日,广州市番禺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小区与**物业公司签订《***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该合同第二章“委托管理项目”第十二条约定:“负责向业主和该小区内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3、车位管理费”。委托管理期限自2017年9月11日至2020年8月30日止。

  2019年4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群众来访事项登记表》,称其是******号车库使用者。**物业公司在没有任何收费依据的情况下,增加车库清洁费。在2019年3月27日晚开始不让申请人的车正常出入小区。申请人报警处理,也联系过居委会,但居委未有处理。

  2019年4月29日,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服务中心出具《关于******号车库的情况说明》,称***管理服务中心向该小区车库使用人收取的车库清洁费,实际为车库管理费,收费标准为5元每月每个。另被申请人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再无收取其他车库管理费。

  2019年4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番住建投受〔2019〕***号),该《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于2019年5月7日送达申请人。

  2019年5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9〕***号)。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于2019年5月16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1996年12月26日,广东省番禺市******开发公司与高**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字第***号(***)******号车库型)。据申请人称,其与高**系夫妻关系。

  本局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及《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2019年4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于2019年4月30日受理,并将《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番住建投受〔2019〕***号)通过国内EMS特快专递方式于2019年5月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此后,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9〕****号),并将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通过国内EMS特快专递方式于2019年5月16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依法受理并作出处理意见,程序合法。

  根据《***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有权向车库使用人收取车库管理费。经查该车库清洁费实际系车库管理费,**物业并无存在收取其他任何车库管理费用的行为,故被申请人答复称**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向车库使用人收取车库管理费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妥。若申请人对该收费存在其他异议,应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因申请人未能提供**号车库的产权登记证明而与**物业公司产生争议,引发停车矛盾,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申请人若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义务,或者损害其作为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与**物业公司协商或循法律途径解决,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9〕****号)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9〕****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