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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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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9〕23号)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9-12-27 14:52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蔡**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蔡**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9〕****号),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9〕****号)。

  申请人称:

  其是番禺区**镇****路*号**座****房业主,于2017年1月2日委托******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房产连车位买卖,并签订合同,约定2017年4月30日前办妥房屋车位产权转让,但2017年4月27日办理过户时房管部门拒绝受理,理由是中介在网签时未提出我们是有代理的,所以无法完成。中介在我们签订网签前已知我方办理公证代理,并收取我方公证书。而且我女儿(需要代理的人)网签签名也是中介后期才送达让我方补签名,在此过程中,我方均按中介要求出具各种材料并交各种资料。中介方错误致我方无法交易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要求对中介方作出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网上信访的《反映产权交易问题》,已于2019年5月29日重新作出《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9〕****号)。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2018年12月4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反映产权交易问题》(信访总编号******)且于当天提交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访申请书》,反映房地产中介机构广东******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供房屋交易服务时存在重大过错,严重失职,要求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办公室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信访事项转送函》(穗住建〔2018〕****号),将申请人的信访材料转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9〕***号)。申请人不服,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9〕*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9〕***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随后于2019年5月**日作出《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9〕****号),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二、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经核查,申请人蔡**与卢**、卢**是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号**座****房的房屋产权人。2017年1月2日,卢**、卢**和申请人作为卖方,与陈**、邹**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三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2017年1月5日,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编号为(2017)粤广海珠第**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卢**将涉案房屋买卖的有关事宜委托申请人与卢**执行和处理。2017年1月11日,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中介机构的配合下签订了《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2017年4月27日,买卖双方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房地产登记部门以《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上买方均有申请人与卢**、卢**的签字为由,要求卖方三人均到场方予以办理。买卖双方产生争议,随后买方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7)粤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申请人认为,《存量房买卖合同》以及《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均有卢**、申请人蔡**、卢**的签名及指模确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地产中介机构广东******置业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至于申请人认为房地产中介机构无按居间合同的约定将公证书提交网签部门,导致房屋交易失败造成其损失,是申请人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之间的居间合同纠纷,不是被申请人的处理范围内。因此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申请人提出的因资料不全无法办理过户的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能范围,因此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反映。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

  三、本案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复议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9〕**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9〕***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在2019年5月13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9〕****号)。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已于2019年6月1日送达。因此,被申请人已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规定,按期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9〕****号)。

  本局查明:

  申请人蔡**与卢**、卢**是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号**座****房的房屋产权人。2017年1月2日,卢**、卢**和申请人作为卖方,与陈**、邹**及房地产中介机构三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卖方处有卢**、卢**和申请人签名。

  2017年1月5日,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编号为(2017)粤广海珠第***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卢**将涉案房屋买卖的有关事宜委托申请人与卢**执行和处理。

  2017年1月11日,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中介机构的配合下签订了《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卖方处有卢**、卢**和申请人签名。

  2017年4月27日,买卖双方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地产登记部门因《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上卖方处有申请人与卢**、卢**的签字,要求卖方三人均到场方予以办理产权过户。

  2018年12月4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向本局提交《反映产权交易问题》(信访总编号******)且于当天提交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访申请书》。2018年12月5日,本局信访办公室作出《信访事项转送函》(穗住建〔2018〕****号),将申请人的信访材料转送被申请人。

  2019年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9〕***号)并于2019年1月30日送达。

  2019年2月12日,本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2019年5月10日,本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9〕**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番住建函〔2019〕***号《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2019年5月29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9〕****号),并于2019年6月1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再次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局认为:

  一、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并作出处理。

  二、本局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和《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未超过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认为广东******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有重大过错,严重失职,要求被申请人对其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认为《存量房买卖合同》以及《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均有卢**、申请人蔡**、卢**的签名及指模确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广东******置业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妥。

  申请人认为中介机构无按居间合同的约定将公证书提交网签部门,导致房屋交易失败造成其损失,属于申请人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之间的居间合同纠纷,申请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因此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申请人提出的因资料不全无法办理过户的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能范围,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反映,亦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9〕****号)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9〕****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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