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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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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9〕27号)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9-12-27 15:02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广州市****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云住建交函〔2019〕****号),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云住建交函〔2019〕****号)。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其通过互联网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大道(***国道-**五线、第二标段)施工方为**镇**村的临时排水工程的全部施工许可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等规定,施工许可的法定形式是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云住建交函〔2019〕****号)没有提供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提供的附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施工许可形式,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2日在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系统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涉案工程位于被申请人辖区,施工许可证信息由被申请人制作保管,被申请人是有权答复的机构。

  二、经被申请人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档案室对“**大道(***国道-**五线、第二标段)施工方为**镇**村实施的临时排水工程”信息检索,所得施工许可类信息为“《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关于**大道(***国道-**五线)工程施工总承包(第2标段)临时施工的复函》(云临施〔2017〕**号)”,被申请人据此资料对申请人予以答复。

  三、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云住建交函〔2019〕****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答复时限要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按照相关规定答复申请人,公开该项目的全部施工许可信息,不存在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事项。

  本局查明:

  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政府信息描述为:“**大道(***国道-**五线、第二标段)施工方为**镇**村实施的临时排水工程的全部施工许可信息(该临时排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广州市白云区******中心、施工单位为福建省******有限公司)(要求完整提供,要求对所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每页加盖贵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或公章后提供)”,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为:“邮寄”。

  被申请人经在其电子文档资源库系统中检索“**大道(***国道-**五线、第二标段)施工方为**镇**村实施的临时排水工程”的信息,所得信息为“《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关于**大道(***国道-**五线)工程施工总承包(第2标段)临时施工的复函》(云临施〔2017〕**号,以下简称**号《复函》)”。2019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云住建交函〔20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将**号《复函》向申请人公开,并于2019年6月1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答复,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局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依法负有公开其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的职责,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有权作出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告知书,并将检索到的涉案工程临时施工许可信息作为附件于同日一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程序规定,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大道(***国道-**五线、第二标段)的全部施工许可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电子文档资源库系统,将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并记录、保存的涉案工程施工许可的信息,即《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关于**大道(***国道-**五线)工程施工总承包(第2标段)临时施工的复函》(云临施〔2017〕**号)公开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已按相关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号《复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施工许可形式,本案行政复议审查范围是被申请人是否将其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依法应予公开的施工许可信息完整如实告知申请人,如前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至于涉案施工许可信息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履行了向申请人公开信息的职责。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云住建交函〔2019〕***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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