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荔湾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越秀区房屋管理局: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属地管理和统筹协调优势,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属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经研究,同意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概况申报、商品房预(销)售方案事项审批权限调整由属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事宜如下:
一、审批权限范围
(一)白云、海珠、越秀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概况申报事项分别由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越秀区房屋管理局负责实施。
(二)中心 5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销)售方案管理事项调整由属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实施时间
自 2025年1月1日零时起,办理上述审批事项的企业(机构)直接向属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业务申请。2025年1月1日前已在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或已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理的案件,继续由我局办理。
三、相关要求
(一)请各单位严格遵循国家、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我市房地产行业管理政策开展审批,负责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行政执法、市场检查、信访投诉、12345热线工单等,并做好舆情引导。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概况和商品房预(销)售方案审批等事项应在“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中进行审批程序,请局房地产业管理处、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做好后续业务监督指导工作,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监测与研究中心予以技术支持。
(三)各单位在进行项目概况审批时,需审核企业是否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直管房征拆补偿情况的复函和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私房拆迁补偿情况复函(通过市、区土地开发中心收储的招拍挂项目除外);对于复函中已明确相关征拆补偿未完成应进行预留注记的,需审核企业是否按要求进行注记。
(四)请各单位及时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系统上调整认领事项,发布对外公告和办事指南,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