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
【文字解读】
为有效指导我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项目(以下称“既改项目”)办理消防审验工作,建立适用于我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审验的审批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工作,我市制定发布《广州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城〔2018〕96号)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既有建筑的历史、文化、技术和艺术价值,坚持充分利用、功能更新原则,加强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避免片面强调土地开发价值,防止“一拆了之”,相较“推倒重建”的更新模式,既有建筑更新改造利用亦是城市更新的重要方式。既有建筑作为城市发展的产物,给予我市独特的建筑风貌和新旧融合的城市形象,也记载着城市发展的征程,推动我市既有建筑的改造利用发展能很好地诠释我市“不忘来时路,不负新时代”的城市更新精神。但既有建筑由于设计年代久远、建筑性质与使用功能改变、报建资料缺失等原因,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时常遇到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阶段在执行现行规范标准时存在“不适用,难执行”等实际问题。自2020年4月以来,住建部出台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我市印发了《广州市消防规定》,我局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支持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办理消防审批事宜的实施意见(试行)》,但上述规定在执行过程还是存在范围过窄、程序要求不明确、何种情况执行现行标准与原标准难界定等难题,不能较为全面的解决我市目前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困境。对此,我市亟需出台体系更为完整、操作性更强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文件,并形成一套合法合规合理、适用性强、可复制性的“广州经验”,推动城市更新发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办法》制定过程中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广州市消防规定》(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为本《办法》的出台提供了坚实的上位法基础。
三、《办法》主要内容及亮点有哪些?
《办法》共十九条,包括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工作职责、技术标准等内容,对我市目前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遇到的难点、堵点提供了解决路径,完善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机制。主要内容及亮点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各部门工作职责。广州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依法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适用本《办法》。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消防救援、水务、交通、应急管理、文化广电旅游、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属地镇街组织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作,信息共享,做好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二)鼓励对既有建筑进行消防安全可行性评估、结构安全评估。部分既有建筑由于年代久远,出现老化、地基下沉等问题,需要投入较高成本进行改造。《办法》第五条明确了鼓励改造实施单位在改造利用前先对既有建筑改造开展消防安全可行性评估、结构安全评估,以确保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能满足消防安全需求,具有可行性,避免改造实施单位投资决策失误。
(三)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新、旧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要求。既有建筑实施改造利用过程中,因历史原因,受到建筑现状客观条件限制,新、旧消防技术冲突,难以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这使得很多既有建筑改造受到抑制,或只能拆除重建,或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改造缺少合法依据。《办法》第六条规定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但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仍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新、旧标准冲突问题指明解决路径,为我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等工作提供审批依据和指导。
(四)制定既有建筑功能调整豁免规划许可的正面清单。为促进既有建筑实施改造利用,有效盘活存量建筑,我市此前已制定发布《关于支持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办理消防审批事宜的实施意见(试行)》(穗建消防〔2023〕774号),列举了既有建筑业态调整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情形。鉴于城市发展是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既有建筑功能调整须跟上城市发展进而不断进行优化、革新,从而尽可能与城市发展达到协同状态,因此,我市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适时对正面清单范围进行调整,以正面清单形式及时发布既有建筑功能调整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情形,加快推动城市发展进程。
(五)优化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审验前置条件。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消防审计审查需提交规划证明材料。但实践中,不少既有建筑由于手续不全、资料缺失、政策衔接等原因,无法提交规划资料。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办法》第九条制定了两项措施:一是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建筑功能调整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正面清单范围的,在不变更不动产(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除外)登记的前提下,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建筑外立面风格,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造实施单位无需征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可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二是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建筑功能调整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正面清单范围外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督管理、行业主管、违法建设查处等有关部门(包含集中行使相关权限部门),根据区战略发展、生态环保等要求,出具可以调整使用功能的书面确认意见后参照前款办理。通过上述措施,解决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规划资料不齐全的消防审验难题,优化了审批程序。
(六)建立火灾调查协作机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住建部门应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的信息互通、业务协同联动,建立火灾调查协作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对既有建筑发生火灾事故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积极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对起火建筑或起火场所的防火设计提出专业意见。这条规定既是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协作机制》(粤建质〔2024〕192号)中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协作的工作要求,也是对住建部门参与火灾调查工作的职责要求,更是推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协作机制的重要措施。
(七)明确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建筑改造利用消防安全要求。为最大限度保护好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建筑及其价值要素,规定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利用,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按照《办法》规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指导改造实施单位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四、下一步如何推动《办法》落地?
答:一是做好宣传培训。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运用多种方法手段,组织开展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等活动,推动既有建筑消防审批相关工作人员对《办法》应知应会,提升有关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方面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认知水平,以便于在消防审批服务为企业和群众做好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工作。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加快推进住建、规划、消防救援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工作常态化,实现规范、高效的联动协同监管,共同解决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疑难问题。三是强化技术支撑。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涉及多方面的消防技术标准,为解决既有建筑消防审批工作的技术需求,各有关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和指导。四是跟踪和评估。加强对《办法》实施情况的跟踪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后续《办法》修订完善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