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目录
索引号: | 007482612-08-2016-000238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16-07-05 |
名称 | 关于市政协第十二届五次会议第3041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 ||
文号 | 穗建案〔2016〕23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市政协第十二届五次会议第3041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一、我市工作情况
(一)关于顶层设计。
1.制定引导标准。一是《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的护栏、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等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已建成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逐步改造”。二是《城市容貌规范》(市城管委、市质监局2012年4月联合印发)第4.2.1.5明确:“在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制冷设备(含空调搁板),应当保证安全、整齐美观。临街室外安装的制冷设备托架或搁板下沿离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50 米,外飘进深不应超出0.5米。空调机室外排水管管端离墙面至少0.1米距离,以免空调冷凝水污染外墙立面。空调冷凝水应集中收集,集中排放。”;第4.2.2.3明确:“附着在建筑物上的空调架、排水管等物应排列整齐并保持完好”。
2.制定管理办法。2013年8月中旬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市城管委牵头组织实施我市空调器室外机支架安全管理工作,抓紧制定我市空调室外机支架安全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市城管委牵头制定了我市空调器室外机支架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4年征求了市法制办等相关单位意见。
3.明确工作职责。城管委主要职责第九项明确:“负责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负责对人行道、建筑物立面天面、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交通运输工具(车辆、船舶)的容貌实施监督管理……”。
(二)关于日常管理。
1.进行规划管控。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为安装空调而建造支架等建筑外部附属构件的,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核发新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在《建设工程审核书》中明确要求新建工程的室外空调器、附墙抽风机和防护设施等应统一设置,其中防护设施不得安装在窗户外侧,空调冷凝水应统一收集、排放。
2.开展专项检查。2014年,花都区对新华街、秀全街、花城街、新雅街辖区范围内的空调室外机支架安全隐患情况进行了排查,以沿街、人行道两侧及老旧住宅小区和使用5年以上的空调室外机支架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排查到的问题支架告知用户及时整改,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番禺区对楼房安装和使用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的公共安全问题开展不定期巡查,查处凌空排放空调冷凝水的行为,开展楼房外挂空调主机相关整治工作;天河区开展了高处作业专项整治;其他区也不同程度的开展了相关工作。
3.开展公益宣传。番禺区通过媒体宣传报道、公益广告、印发宣传单张、物业小区宣传栏、小区APP等多种形式,对空调室外机支架安全和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问题的相关知识、防范措施进行全面宣传,提高广大市民的安全责任意识;其他区也不同程度的开展了相关工作。
4.开展教育培训。市安监局曾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空调安装人员进行专题的安全知识培训;天河区于2016年分批开展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高处作业人员安全素质。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从法律法规层面,缺少行政监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明确:对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须承担侵权责任。但这两个国家层面的规定仅从民事的角度加以约束,并未赋予行政部门监管权力,省层面同样没有相关规定,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对外挂空调主机及支架的行政监管工作予以明确。
(二)从技术规范层面,缺少统一检查标准。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外挂空调主机安装方式、安装质量要求及外挂空调支架规格、质量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致无法对外挂空调主机及支架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安全状态作出准确的判断。对外挂空调主机及支架的检查、维修、整改,同样缺少具体的技术标准规范,仅凭肉眼观察、用手触摸、用经验判断,给日常维修维护工作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从实际操作层面,入户检查和限期整改存在阻碍。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外挂空调主机及支架实行强制性检查、强制性更换的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部门开展强制性检查或要求强制性更换于法无据。检查、鉴定楼房外挂空调主机及支架的安全状况须进入房屋专有部分方可进行,部分市民认为这属于民事范畴,如因未履行自身义务自然有法律法规进行惩处,不应由政府强行介入,不欢迎甚至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私人房屋,入户检查存在一定困难。对于检查出来的一些安全隐患,虽然街道、居委会将问题告知住户并劝导进行整改,但个别住户只关注眼前利益,经多次劝导仍不愿意整改。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落实业主责任,督促履行义务。
所有权人是外挂空调主机的安全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外挂空调主机的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人是外挂空调主机的安全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形式多样的公益宣传,引导安全责任人主动履行外挂空调主机的使用安全、日常养护、隐患排除等责任。
(二)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法规。
拟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的精神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制定我市外挂空调主机及支架的管理办法,明确安全检查、维修维护、整改整治、投诉处理、群众监督等规定,完善政策法规、填补监管缺失。对空调设备安装支架、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等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导致安全事故的,制定相应罚则,依法追究安全责任人法律责任。
(三)制定技术规范,明确标准要求。
拟由我市电器维修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制定外挂空调主机及支架安装标准、售后维护标准,对外挂空调主机及支架的规格、材料质量、安装规范、安装质量、责任划分等售后服务进行规范。空调设备供应商提供的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强度和抗锈蚀能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使用寿命不得低于空调设备设计使用期限。加强对安装人员的上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开展,建立工作记录留存。
(四)创新管理理念,倡导生产商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服务。
空调生产厂商及配套的安装队伍最为了解、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专业技能,一般空调的安全使用年限为8-15年之间,多数为8-10年,周期不长。建议生产商提供贯穿空调全生命周期的服务,在出售空调时与买方签订维护保养协议,按照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定期检查空调状况,并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定期检查费用打入空调成本,购买零件、材料等隐患整改费用则由安全责任人另外自行负担。此做法既充分落实了业主责任,又可提高外挂空调主机及支架管理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