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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7482612-02-2016-001327 | 分类 | 政务文告通知 |
发布机构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16-12-02 |
名称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事权下放工作的通知 | ||
文号 | 穗建市政〔2016〕2246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穗建市政〔2016〕2246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事权下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政管理部门: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42号,以下简称“政府令142号”)关于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直接下放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现就落实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占用挖掘市管重要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含车行道人行道,下同)的,由我委审批。市本级负责的重要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包括:海珠桥、人民桥、广州大桥、海印桥、江湾桥、解放桥、鹤洞桥(含昌岗和广中立交)、琶洲大桥、珠江隧道、仑头隧道、洲头咀隧道、内环路高架桥及与之连接的匝道和高架放射线、东濠涌高架、人民路高架、同德围南北高架桥、广园快速路、BRT专用道、新建长度大于500m的跨江桥梁隧道。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区范围内,除市本级负责的重要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外,由属地区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范围内,由属地区负责审批。
二、根据政府令142号精神,原由我委负责审批占用挖掘市管50条城市道路人行道(见附件),下放各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请各单位做好与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单位等对接,衔接好相关申请案件的办理流程,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
(联系人:方培育,电话:83124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