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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7482612-02-2016-001384 | 分类 | 决定书 |
发布机构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16-12-08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越秀区仲原咨询服务部) | ||
文号 | 穗建房产〔2016〕2270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穗建房产〔2016〕227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越秀区仲原咨询服务部)
被处罚人:广州市越秀区仲原咨询服务部
负责人:朱志强
经查,你单位于2000年9月15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未按《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手续。我委于2016年7月21日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建房产〔2016〕1323号),但你单位拒不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10月31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文号:穗建房产〔2016〕194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穗建房产〔2016〕1983号),你单位在期限内并未申请听证及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二千元罚款。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芳草街26号三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国行
联系电话:83198503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芳草街26号三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