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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7482612-02-2017-001562 | 分类 | 政务文告通知 |
发布机构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17-01-20 |
名称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开选聘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的通知 | ||
文号 | 穗建物业〔2017〕99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穗建物业〔2017〕99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开选聘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的通知
各区住房建设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专家作用,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6〕5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决定面向全市公开选聘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相关的教学研究、法律实务,以及在物业管理行业工作的人员。本次选聘采用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形式。
二、专家主要工作内容
(一)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立法、调研和咨询;
(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的制定和指导;
(三)物业管理科技成果与优秀经验的推广、咨询、策划和评估;
(四)物业管理纠纷调处;
(五)物业管理项目评标;
(六)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
(七)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其他物业管理工作。
三、专家资格条件
遵纪守法,热心物业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身体状况、道德品质和职业声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物业管理学术理论研究5 年以上,具有中级或者以上职称,编撰出版过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专业著作(第一或第二作者),或者获得过省市发明创新或科技创新方面奖励,或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2 篇以上物业管理方面的学术论文;
(二)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代理过5宗以上物业管理的诉讼案件,或者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取得法学专业讲师或者以上职称;
(三)从事物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担任物业服务企业经理或者以上职务,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者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中级或者以上职称证书;
(四)在物业管理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做出过突出贡献。
物业管理项目评标专家的申请人还应当熟悉和掌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专家的申请人还应当熟悉和掌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核验收标准,且不是考评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
专家不包括政府公务人员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
四、申请资料
申请专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申请表》(原件1份,同时报电子版);
(二)提交申请资料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原件1份,缴交社会保险的需提供)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提供);
(三)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四)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五)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资料(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司法判决书、获奖证明等。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五、选聘程序
(一)接受报名:申请人于2017年2月6日至2月24日期间,向其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局受理: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核对申请人资料原件(加盖核对章),加具推荐意见。于2017年3月3日前将申请人的总名册、申请资料等书面资料,以及申请人的总名册、《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申请表》等电子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物业管理处。
(三)资格审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议申请资料,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四)公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其官方网站(www.gzcc.gov.cn)公示拟聘专家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专家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实,拟聘专家不符合《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取消其选聘资格。
(五)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专家签订聘任协议(聘期为3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六)发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作聘书颁发给专家。
(七)公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其官方网站(www.gzcc.gov.cn)公告专家名单。
六、选聘人数和原则
本次选聘物业管理专家总人数不超过200名,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不超过3人。选聘专家遵循专业水平高优先、从业经验丰富优先、职务级别高优先、企业资质等级高优先、在行业有良好声望优先的原则。
七、有关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认真填报《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申请表》,选择合适的专家类型和专业方向,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物业管理专家推荐工作,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申请人经选聘为专家后,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其参与专家工作。
(三)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及时受理和核对申请人资料,严格把关。
八、联系方式
1.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系人:于宝骐,联系电话:83367296,邮箱:405319432@qq.com
2.从化区住房和建设局联系电话:87921181
3.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联系电话:82629805
4.越秀区房屋管理局联系电话:83178638
5.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联系电话:34494219
6.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联系电话:81935448
7.天河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联系电话:85548119
8.白云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联系电话:36502193;
9.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联系电话:82382122
10.开发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联系电话:82113258
11.花都区住房和建设局联系电话:36962355
12.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联系电话:84899880
13.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39078035
特此通知。
附件: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