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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7482612-02-2017-001799 | 分类 | 决定书 |
发布机构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17-03-08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 ||
文号 | 穗建房产〔2017〕397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穗建房产〔2017〕39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为业主唐某办理标的物为广州市天河区雍景街9号 703 房的房屋交易过程中,未取得其同意擅自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手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本机关于2017年2月14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文号:穗建房产〔2017〕254号),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一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芳草街26号三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国行
联系电话:83198503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芳草街26号三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