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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7482612-02-2017-001802 分类 决定书
发布机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5-11-20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廖鸿杰)
文号 穗建房产〔2015〕1284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穗建房产〔2015〕128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廖鸿杰

身份证号码:441324197707183616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98号地下层04A1房

经查,2015年4月广州喜福来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促成买方林某与卖方廖某达成了标的为广州市淘金北路正平南街3号8楼A座房屋的存量房交易行为,但你作为该宗交易的经纪人,未在约定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10月29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文号:穗建房产〔2015〕116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穗建房产〔2015〕1162号)。你于11月4日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经过复核后决定不予采纳你的陈述申辩理由。

本机关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予以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芳草街26号三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国行

联系电话:83198503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芳草街26号三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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