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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7482612-02-2017-001803 分类 决定书
发布机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6-01-14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文号 穗建房产〔2016〕100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穗建房产〔2016〕10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77号106房

        经查,2014年1月14日,你公司促成买方朱某与卖方吴某达成了标的为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68号之一4802房的存量房交易行为,并于7月9日办理了该房屋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合同编号:14070039055),但你公司在没有取得合法依据的情形下于2015年10月13日擅自办理了该网签合同撤下手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12月21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文号:穗建房产〔2015〕1606号),你公司在期限内并未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依据该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一万元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芳草街26号三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国行

联系电话:83198503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芳草街26号三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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