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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7482612-02-2017-001804 分类 决定书
发布机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6-03-16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文号 穗建房产〔2016〕430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穗建房产〔2016〕4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经查,2015年8月22日,你公司在为天河区天河东路30号501房的房屋交易提供中介服务时,未按规定向买方书面说明房屋基本情况。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委于2016年2月18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穗建房产〔2016〕284号),你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委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进行陈述申辩,本委经复核后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本委依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苏淑琳

联系电话:83306171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芳草街26号三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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