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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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7482612-02-2017-001805 | 分类 | 决定书 |
发布机构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15-11-27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惠青) | ||
文号 | 穗建房产〔2015〕1313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穗建房产〔2015〕13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张惠青
身份证号码:440103197406194828
地址:广州市东山区淘金路189号之二203房
经查,2014年4月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促成买方崔某与卖方温某达成了标的为广州市白云区雍翠路11号202房屋的存量房交易行为,但你作为该宗交易的经纪人,未在约定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4030685)上签名。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11月4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文号:穗建房产〔2015〕116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穗建房产〔2015〕1165号)。你于11月5日向本机关提交申辩函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经过复核后决定不予采纳你的陈述申辩理由。
本机关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予以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芳草街26号三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荣广
联系电话:83306662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芳草街26号三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