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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7482612-02-2017-001808 | 分类 | 政务文告通知 |
发布机构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17-03-09 |
名称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 | ||
文号 | 穗建房产〔2017〕422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穗建房产〔2017〕422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近期,我委发现个别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技术标准进行评估,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委拟对涉案单位进行严肃查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估价行业,更好地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已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原资质继续有效;资质有效期满30日前应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
二、各房地产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在进行房地产估价时应严格执行估价程序,准确运用估价方法,客观、严谨地撰写估价报告,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技术标准进行评估。
三、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加强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并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须对照《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司内部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备案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执业人员和信用评价管理等要求的,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在3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书面报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xiang112@126.com,同时请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2016年完成的估价报告按照编号、顺序、估价目的制作估价报告清单备检。
五、我委将于近期由下属单位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联合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等部门对我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含我市从事评估业务的异地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检查,针对估价机构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估价报告未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等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查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