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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7482612-08-2017-002310 分类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发布机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7-06-09
名称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3009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穗建案〔2017〕3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3009号提案的答复

方锦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用混合产权售房解决夹心层住有所居的建议》(第3009号)收悉。经我委认真研究,并综合市国土规划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我市夹心阶层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我市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从2010年至今连续八年列为市十件民生实事之一。近年来,我市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夹心阶层”住房困难,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目标。2016年,我委住房保障办全年落实保障房用地182.11万平方米、住房保障资金41.28亿元,新建和筹集保障性安居住房25830套,基本建成保障性安居住房78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693户,全年推出供应两批共10406套公共租赁住房。

(一)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

2012年2月,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要求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全省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将其供应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鉴此,2012年起,除已批准立项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外,我市暂停新批复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2013年5月1日,我市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目前我市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

(二)扩大住房保障范围,逐步解决夹心阶层住房保障问题。

为使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更有针对性,更能惠及有需要的人群,我市住房保障范围从城镇低收入群体扩大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等多个群体。一是提高保障水平,住房保障范围由低收入群体扩大到中低收入群体。近五年内,我市三次大幅调整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标准,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10年的9600元/人提高到2012年的15600元/人、2013年的20663元/人和2015年的29434元/人,累计提幅达到206.6%,住房保障受益人群大幅增加。二是 2015年11月27日,出台《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穗建住保〔2015〕1312号),2016年3月推出600套面向来穗务工人员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编制《广州市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2016-2020)》,开展来穗务工人员住房保障政策评估。三是2017年1月20日,出台《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建规字〔2017〕1号),将本科以上新就业大学生,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职工以及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2017年3月推出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共16668套,面向用人单位整体租赁。

(三)市财政积极筹措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2011年起,市财政加大财政投入,扩大公共财政预算投入保障性住房的资金规模,确保土地出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比例从10%提高至13%,支持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等途径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十二五”期间,市本级财政共安排177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

二、下一步工作目标

(一)继续抓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加强资格审核,严格把好住房保障准入关,贯彻执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审核实施细则;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程序,贯彻执行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

(二)继续研究扩大住房保障范围。一是2016年,我市进行了广州市住房保障扩面研究,下一步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住房保障需求,适时进行可行性研究,调整收入线标准。二是修订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适时适度放宽该类人群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该类人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程序。三是结合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保障政策出台实施,计划于2017年下半年推出面向个人(家庭)供应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分配入住工作进度。四是制订人才公寓政策,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三)持续关注共有产权住房工作情况。2014年4月初,住建部明确将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列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其中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主要面向户籍无房或一房家庭、缴纳社保5年以上的非户籍无房家庭,自住型商品住房的价格比周边商品住房低30%左右;上海市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所在项目的销售基准价格占相邻地段、相近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予以合理折让后确定,共有产权比例在购房合同中明确。

相对于原有各类保障性住房而言,共有产权住房有其明显优势。但由于我市未被列入试点城市,且因目前亦无上级下发的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的指导文件,故在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准入条件、用地供应、不动产登记方面暂无相关规定。据了解,试点城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实践工作至今,一系列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探索,例如如何进一步厘清共有产权住房和原有各类型保障房之间的关系、如何明确不同产权人之间的产权比例以及如何最大限度防止投机牟利和权力寻租等,以上问题的解决是做好共有产权住房顶层设计工作的基础。

您提出的有关建议,对现阶段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具有探索性的意义。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关注试点城市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做好政策储备研究。结合保障需求和保障能力,探索实施共有产权住房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国家、省的部署适时启动有关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函达。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 6月8日

 

(联系人:陈茜,联系电话:83370861、185888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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