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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7482612-02-2017-003186 | 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17-10-11 |
名称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沿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建设的通告 | ||
文号 | 穗建规字〔2017〕15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穗建规字〔2017〕15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沿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建设的通告
广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沿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为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其建成后将有效避免城市道路反复开挖,优化和集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管线安全系数,提升城市景观水平,增强城市基础设施的信息化、现代化管理。本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采取主线与支线分离设计方案:主线沿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同路敷设,线路长约44.9公里,途经由天河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和海珠区,形成闭合的环,起到串联中心城区现状及规划的高压变电站、连通城区各大自来水厂作用,全线共设45座出地面井。支线沿科韵路平行于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员村-华景路段敷设,起于员村热电厂地块内,终止于棠下变电站,主要为满足中心城区及国际金融城电力供应需求,全长3.1公里,设4座地面井。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范围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规划许可文件确定。
二、工程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征收房屋、占用(借用)土地及相关补偿,由各有关区政府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实施。
三、建设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建设,不得阻挠建设工程涉及的有关测量、钻探、征收和补偿、施工等工作。
四、违反本通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