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六)项处以个人罚款750元。
详细信息
工程名称 |
海珠区AH101314地块建设项目【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建质监罚〔2025〕4号 |
处罚名称 |
因违反《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六)项处以个人罚款750元。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李景丰为中交四航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任命授权的海珠区AH101314地块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中交四航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六号楼施工中,未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擅自进入后续浇筑基础混凝土施工。 |
处罚依据 |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处罚结果 |
对李景丰处中交四航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罚款数额的5%,总计750元的罚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422130********2615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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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4/14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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