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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一般项目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的通知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5-10-14 16:1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住建局、广州空港委国规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58号,下称“《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下称“《工作细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一般项目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的通知》(粤建规范〔2025〕4号),现就我市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对一般项目采取告知承诺制备案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重点项目按有关规定开展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一般项目可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一般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他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

  (二)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OK厅、夜总会、游艺厅室内冰雪乐园、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密室逃脱、剧本杀、点播影院、演艺新空间、电竞馆、冰雕馆等文化娱乐场所;

  (三)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500平方米的非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

  (四)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的丁、戊类厂房和仓库;

  (五)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且不设地下室的住宅建筑。

  对任一部分规模超前款规定的多种功能组合式建设工程,采用没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建设工程,以及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列入一般项目范围。

  一般项目可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也可按《暂行规定》正常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具体项目类型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一般项目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的通知》(粤建规范〔2025〕4号)文件清单为准。

  二、告知承制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详见附件1);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2)。

  三、告知承诺制申请

  (一)竣工联合验收项目的办理。

  对于竣工联合验收,消防事项在联合验收时一并提请,申报系统上传电子材料(网址 http://online.gzcc.gov.cn)。

  对于一般项目采取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办理竣工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勾选“承诺验收备案”,联合验收书出具消防专项意见为“承诺制备案”。

  对于不采取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申请办理联合验收的项目,仍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过程中消防专项办理程序的通知》(穗建消防〔2021〕628号)办理流程执行。

  对于水务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验收备案办理流程,办理原则同上。

  (二)非联合验收的办理。

  对于办理本通知的一般项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手续,建设单位向市、区住建部门提交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网址http://online.gzcc.gov.cn)并勾选“承诺制备案”。

  对于不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则不勾选“承诺制备案”。

  四、告知承诺制办理

  市、区住建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备案凭证(详见附件3)。

  住建部门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一般项目进行抽查,并在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承诺真实性,制作检查记录,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向社会公示。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组织整改后,申请复查,复查时原则上不能再采取承诺制办理。

  对于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告知承诺制抽查比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一般项目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的通知》(粤建规范〔2025〕4 号)发布的项目清单类型第(一)(二),抽查比例为10%;其他第(三)(四)(五)项目,抽查比例为5%。

  对于建设单位不采取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申请办理消防验收的项目,抽查检查比例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的通知》(穗建消防〔2021〕197号)执行。

  六、监督管理

  (一)市、区住建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确定一般项目范围,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工作,不得随意扩大、缩小范围。

  (二)对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市、区住建部门同样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向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开通查询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案件图纸权限的回函》(H202401966)方式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备案承诺制案件若无图纸,则共享该案件的项目信息内容),并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管。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附件: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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