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2021年1月12日-2月11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政务网站对《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17人/单位反馈意见和建议共53条,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见附件)。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公众参与情况汇总表

序号

反馈意见

备注

1

为了保证买方的消费者权益 请增加商品房二手房房屋买卖三方签约冷静期 买方有权在签订合约的冷静期内取消   当买方不愿意购房可以免费退定金费用和中介费用 不算作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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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广州市近期房价特别是某些二手房的房价突然飞涨,我认为有几点因素,一是炒房客助推,在某些业主群里面推波助澜的结果;二是中介在这当哗众取宠;三是部分业主被怂恿之后造成连锁反应;但我个人以为最终的房价展示端,目前主要是贝壳网这个中介平台,目前该平台在房源展示中占据了八成以上,对群众的意识形态已经具备了很强的影响力,我个人就观察过有部分房源在卖不出去加价200万,如果再卖不出再加价200万的情形,目前这些房源至今尚未下价,贝壳也无任何阻止业主盲目调价的行为,至今这些房源仍未下架,依然在贝壳网上存在,例如珠江新城隽峰苑的一套房源,也请住建局严查,在这些我也建议,价格波动的首要抓手我认为目前最关键是要加强这些平台的数据监管,建议由市住建局建议价格监督审批制度,特别例如贝壳网的评估价,我建议应该由政府单位来监督定夺,贝壳网作为房价提高的既得利益者,如果由他来定夺,肯定会对老百姓的利益造成长期损害,另外对于部分业主盲目提高价格一定要强化监督,以近期成交价为依托,规定不得涨价幅度,总体应该有全年涨价幅度控制,同时,这些举措和要求建议在办法中予以明确,价格监测可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其实不难,另外需要考虑贝壳这些平台对市场的影响力,一定要加强监管,中介的行为一定要规范,这些平台有信息引导和大量人员配合,已经对市场有很大的影响力,请住建局为了老百姓着想,一定要考虑这背后的利益,杜绝形成垄断效应,造成政府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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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针对哄抬房价的行为,我个人建议可以学习一下深圳的方式,例如杜绝哄抬房价的业主三年内不得出售本小区房源,其实部分哄抬的业主估计就是炒房客,这让我们这些刚需何去何从,另外经营贷流入房市也是诱因之一,目前,我感觉实体经济有明显萧条的情况,所有人都因为房价上涨把全部的积蓄砸到房地产,实体经济、实体消费从何而来。建议学习深圳等城市出台新的调控政策,一定要把房价杜绝在上涨的苗头,坚决落实“房子是用来住得,不是用来炒的”,另外还是加强对贝壳网这些平台的监管,让老百姓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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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罚款力度较低,不足以对房地产企业及相关方起到严厉约束。建议修订如下:

第四十四条,发布虚假房屋交易信息或者发布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交易条件的房屋交易信息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视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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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四十六条,违法预售正在建设的商品房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10%的罚款;违法销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现售条件的商品房,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销售的房屋套数,每套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电商费等性质的费用,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按违法交易商品房的套数,每套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在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向购房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律师费、电商费等房款以外的费用,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违法交易商品房的套数,每套处以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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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未备案或超出备案的销售价格对外销售商品房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销售商品房的套数,每套处以1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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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或通过认购优惠的手段推介商品房项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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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五十一条 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相关事项或载明事项与宣传资料中承诺不一致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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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第二章交易规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提出以下建议:

广州作为粤港澳大湾区中心城市之一,应紧紧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重大机遇,进一步落实广东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提出以下建议:

强烈建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专门网站上(比如阳光家缘网:http://zfcj.gz.gov.cn/zfcj/ygjy)对所有新房及每套新房的备案价格进行列表、清晰地公示,并可下载,以方便广大群众提前查看新房价格,并根据个人预算精准选购到需要的新房。

理由:一是目前购房者仅可在开发商现场看到新房备案价,因此购房者经常要去各个楼盘现场实地查看才能知道真正价格,给购房者造成了诸多不必要的麻烦,增添了诸多无谓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是广大群众购房过程中的一大堵点和难点。二是省内的深圳、珠海、佛山,以及省外重庆、长沙、济南等地的都已经建立专门网站公示所有新房备案价,公示新房备案价已经成为大城市新房交易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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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在阳光家缘网站“销控表”栏目,建议要求开发商及时公示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不可销售的房源情况,特别是公示没有网签完成却不能销售的房源情况,最好能24小时内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理由:目前阳光家缘网站上显示“可预售”,但是购房者去开发商现场看房时往往被告知已经不可预售,原因是有其他购房者已经提前下定金等等,从而使诸多购房者无法及时准确了解在售房源信息,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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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议在阳光家缘网站“预售证列表”栏目公示楼盘推广名,和楼盘备案名清晰对应。

理由:目前,开发商在打广告推广所售卖的楼盘时,往往是用推广名,而不是备案名。开发商往往将备案名用极细小的字体写在广告页的最末尾,导致购房者经常看不清楚,常常给购房者造成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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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议在阳光家缘网站“预售证列表”栏目公示相关楼盘所在区域或者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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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第四章 法律责任”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主管部门在进行惩罚时,应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所获得的最终收益为基准,即参照最终所出售房屋的总价或者获得的中介服务费用,按一定的比例进行罚款,并进行公示。

理由:惩罚的目的是遏止被惩罚的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惩罚金额应大于被惩罚的单位通过违反相关规定所获得的受益。从而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遏止违法行为。、感觉目前的实际惩罚达不到遏止被惩罚的单位反相关规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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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建议大幅缩短房地产开发企业退回购房者订金等相关款项的时长,控制在正常的时间内,比如参照12345政府热线的20个工作日,或者更短的时间。

理由:目前,购房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购房订金或者其他费用后,提出合理合规的退款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需要180个工作日才能退还,给广大普通购房者造成了显著的资金压力。180个工作日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工作时长,房地产开发企业明显存在恶意占用购房者资金的嫌疑,应视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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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能否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缩短购房者收楼时长,或者购房者在收楼后才开始还贷?

理由:目前,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获得银行贷款后,不管是否已经收楼,均需要提前按月还贷。基本上,购房者需要在收楼之前2年就开始还贷,这对购房者明显不公平,也造成巨大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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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您好!我是广州其中一位为了房价而焦虑的刚需购房者,很感谢广州住建部仍然发动该公众意见反馈平台让我表达一下我对近半年来的火热房价上涨现象的看法。

和其他人一样,我是接下来在广州工作并且希望成家立业的一名广州人。原本打算购置一套房子作为刚需使用,但是近半年来的整体房价快速上涨,一直都不能得偿所愿,也许接下来我说的这些可能会被看作是人海当中没有买到房的其中一位抱怨房价过高的人。我知道,因为房屋在业主手里,对于政府来说能够调控的方面少之又少,所以我在这里提出几点方面,希望政府能够多思考多决策。先谢谢政府。

首先我先来聊一下“房住不炒”的概念。2016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此后,与房地产相关的部门陆续出台了与之相关的政策,涉及到房企融资、购房者信贷等方面(此段摘自百度百科)。那么房住不炒的整体概念其实在某种程度上来说首先限制的是房地产商,但是房地产商在将房屋售给消费者后,整体住房不炒策略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为了追求上班方便,大家都会希望住在离上班地点近的地方,也就奠定了珠江新城整体的稀缺性。所以在市场经济的整体情况下,二手房业主就拿到了得天独厚可以进行谈判的权力。也就是因为有利可图,房子必涨不跌,造就了市中心的房子必赚钱的形式。再来看看具有普遍工资水平情况的公务员工资进行对照:“广州除了荔湾统发工资,全区新人公务员基本没啥区别。统发工资5800,通讯补100,交通补500,基层补800(机关编的没有),公积金一月1500,住房补贴3400,绩效一个月1700次年发,这样入职一年转正的算起来都有十七八万了。“(真实性有待考究,但是在这里暂且算年薪20万左右吧)。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购入刚需80平方的房子,那么一年房价上涨2%就能获得至少一个月的工资收益,睡着就能赚钱。但是往往房价上涨根本不止这个幅度。随便一套房转手卖出就能轻轻松松收获至少一年兢兢业业的工资收入,谁又能不心动呢?仅仅依托着增加税率、限制购房名额真的就能够停止房价上涨的速度吗?

第二点,我想来聊一聊税费的问题。在真正二手房交易当中,所有税费都是由买家承担的。明明卖方买房,卖方增值但是所有费用都由买方承担这笔税费。对于炒房者看,这不仅是个稳赚不赔的买卖,同时也是风险极小的买卖。这种低风险却高收益的赚钱生意谁不心动?

   其实我很清楚现在在疫情期间导致的通货膨胀现象作为政府来说是很难加以控制的,但是我真心希望能够多出政策打压炒房者,给我们这样子的刚需购房者一点点活路。他们占着房屋资源,恶意抬价,一方就要接近10w的费用却不是为了住在里面。现在有多少是满五唯一的房子?看房的时候有市中心拥有5套房产的家庭,也见过根本没有居住痕迹的房子。住建局是否应该真正的深入调查,挨家挨户的访问?给我们这样子的刚需者一点点机会,能够真正在广州落稳脚跟而不是群众怕今天不买未来就再也买不起的购房心理作祟,仓促购买,咬牙接受卖家抬价,让炒房者的口袋盆满钵满,而我们就是倾尽一生的努力和奋斗都不如早生几年的买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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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二十条第(四)款“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商品房预售款前,应当告知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将协助执行法律文书提供给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一、协助司法机构执行是银行应尽的义务,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冻结的情况下,银行只能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操作,无法做到提前通知住房建设行政部门(且提前通知也违反相关规定),银行只能在冻结后,通知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二、目前法院与银行已实现网络查封、冻结、划扣,银行在现行情况下无法提前告知住房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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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预售款设定担保责任”。建议允许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预售款可为房地产开发贷款提供担保。

书面

来函

19

第二十三条:“在商品房项目竣工之前,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在实际操作中,项目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银行授信,银行授信也是用于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材料费,建议增加用于归还银行授信资金的用途。

书面

来函

20

第二十条:“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向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以下银行监管职责,……根据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预售款专用资金拨付批准书,拨付相应的商品房预售款;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款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异议,理由如下:

按照我行法律部建议及各分支机构反馈,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条款里明确规定了乙方(银行)和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责任。无必要在《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再出具承诺书及明确赔偿责任。

书面

来函

21

第二十条第(一)点,“及时在房屋管理系统内录入”,鉴于目前网签流程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累积多笔《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后才到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办理“房屋管理系统录入”,因此建议上述表述明确为“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后,及时在房屋管理系统内录入”。目前商品房预售监控账户均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中明确了银行方责任,第二十条提及的承诺函是拟替代协议,还是两者兼需有,建议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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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目前商品房预售监控账户均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中明确了银行方责任,第二十条提及的承诺函是拟替代协议,还是两者兼需有,建议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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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了“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商品房预售款前,应当告知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将协助执行法律文书提供给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人民法院通过法院查询、冻结、扣划系统进行冻结、扣划,银行无法事前告知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属于未履行银行监管职责未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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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建议保留现行《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现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与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要求。

商业银行可通过预售房资金监管系统对已经确认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资金做监管,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来银行开户,并未明确存放的是不是预售资金,银行无法知道该账户是否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更无法完成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承担的监管职责。

书面

来函

25

商业银行无法做到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条(四)中“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商品房预售款前,应当告知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将协助执行法律文书提供给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删除。

人民法院通过线上冻结、扣划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资金的,该类操作由系统自动完成,商业银行无法提前得知,也无法干预,无法在处理前告知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书面

来函

26

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的用途中,建议增加“可用于归还本项目对应的开发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业银行申请的项目开发贷用途本身也是用于项目建设,因此用项目预售款归还项目开发贷属于合理范畴。或建议制度中明确若用于归还项目开发贷,并可穿透至上述用途的,可视同符合上述用途要求。

书面

来函

27

建议保留现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足以满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及初始登记需求的,超出部分资金可申请用于其他用途”。

设立预售监控户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开发商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导致项目风险。但征求意见稿中已限制最低留存比例,同时限定了“满足项目竣工验收和完成初始登记”的前提,已经可达到防止开发商挪用资金、防止项目建设烂尾风险的目的。因此建议应当允许超出部分资金可以用于其他用途,或者可用于归还项目开发贷。

书面

来函

28

建议删除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条(二)、第五十三条中要求商业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以上内容对商业银行苛以过重义务及责任。如第二十条(二)提到“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款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商业银行错误拨付,可通过法律手段追回;造成损失的才需要赔偿,也可按照正常的法律途径实现。又如,第五十三条提到“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承诺函履行银行监管职责的,……由此导致项目烂尾或发生信访、群访或者其它危害社会稳定事件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须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项目发生烂尾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但根本原因为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应由其赔偿购房者的损失;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有多种,若仅以商业银行不可控的“发生信访、群访或者其它危害社会稳定事件”作为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事由显失公平。

书面

来函

29

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需每日更新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余额,但是目前与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了解,每天仅接受一次数据推送,第二次推送会失败,能否允许银行进行二次推送,确保账户余额及时更新。

书面

来函

30

建议在该《办法》中增加一项内容,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款资金可以通过银行保函的方式进行提取,并能制定具体实施的细节方案。

书面

来函

31

建议在《办法》中增加开发企业可通过银行保函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并制定出关于保函具体实施方案。

书面

来函

32

建议:1.在“第二节 新建商品房交易”中增加:信用记录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商业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申请划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资金;

2.现金保函划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具体操作细则可参考武汉、厦门、北京和天津等有相关政策的城市。

书面

来函

33

建议在《办法》增加开发企业可通过银行保函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并制定出关于保函具体实施方案。

书面

来函

34

建议把银行保函业务作为划拨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一项业务内容,纳入本次《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中。

书面

来函

35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为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房款以外的其他费用;为新建商品房提供销售服务的第三方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律师费、电商费等费用。”及第四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为新建商品房提供销售服务的第三方违反本办法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收取中介服务费、律师费、电商费等房款以外的费用,由住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违法交易商品房的套数,每套处以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中涉及律师服务收费的内容,规定为新建商品房提供销售服务的第三方不得向购房人收取律师费用。这样的规定存在表述不够准确、未能结合广州市商品房预售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容易产生投诉及纠纷等情形。房产预售备案手续、按揭手续均是交易双方均须到不动产交易共同办理手续的事项,不是开发商单方可以办理的业务,而第三方在此就是代双方办理业务收取劳务费用,只要双方自愿选择第三方代理,不应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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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第八条建议改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及身份信息读取系统,实现房屋转让合同的网签管理;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应当与不动产登记、公积金中心、税务、商业银行等部门的相关系统衔接,各部门依托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房屋转让信息的共享,一网通办。
  理由:建议再同步开发一个身份信息读取系统,直接连接住房网签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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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第十二条第三款建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备案价格对外销售,不得在预(出)售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外,以装修款、电商费等其他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额外的房款。销售价格超出备案价格的,不得在网上签订预(出)售合同,不得办理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样板房销售价格不受本条限制。
  理由:建议考虑“样板房销售”的特殊情况。样板房销售及交付时为精装修带软装,其中大多装修设施设备无法切割,其较常规销售的预售房屋而言存在合理的商品溢价,备案价格无法体现其真实价值,要求样板房按照备案价进行销售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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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第十四条第(二)项建议改为:(二)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及销售进度控制表,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楼盘是否开行楼巴服务及其线路、站点、退出时间等具体设置方案;
  理由:车位的租售方案及价格受市场影响大,房屋销售与车位销售的时间存在至少2年的时间差,房屋开盘销售时所公示的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租售方式、租金标准和售价,无法与实际车位销售时的市场供需情况相吻合,若开发商按市场届时情况进行方案调整,很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若开发商按公示内容进行,可能无法保障合法利益。建议取消这部分内容的公示要求,或者增加“可合理上下浮动、调整”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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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第十四条第(十二)项建议改为:(十二)项目周边直线距离2公里内的影响因素公示。主要包括:可通过政府官方渠道获取的曾被污染的土地及其他产生污染的场所;核电站、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及其他危险场所;高压线路、微波信道、无线通讯基站及其他辐射源;规划的路桥、隧道、变电站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情况及其建设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规划的绿地、水面、树林等改变现状及其他生态环境变迁情况;

理由:开发商应公示“项目周边影响因素”,此款对公示范围约定不清晰,建议明确“周边”的具体范围。且本款的公示要求对开发商过于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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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第十七条建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不得拒绝买受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
  理由:1.“限制”选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约定不明确。建议允许开发商设置合理的折扣差异。2.未考虑现房销售情况下,公积金贷款“先过户、后付款”的模式对开发商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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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第二十条第(四)项建议改为:(四)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商品房预售款前,应当告知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及时将协助执行法律文书提供给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理由:开发商作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利害关系人,开户行在协助法院划扣预收款前,除告知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还应告知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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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建议改为:(一)法定代表人**声明;
  理由:“法定代表人声明”具体内容约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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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建议改为:(六)开发企业有关税收缴费单或者电子报税表;
  理由:将“有关税收完税证明”作为用款需求凭证不合理,“完税证明”的取得时间受税局影响过大,建议调整回“税收缴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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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议改为:(二)项目主体结构施工封顶后、排栅拆除前,留存比例为累积划拨预售款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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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建议改为:(四)项目主体工程及所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均通过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理由书》,办理预售款专用账户注销手续。对于分期申请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每一期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提取对应比例的预售款,最后一期注销专用账户前,完成出让合同或国土证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的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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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议改为: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租售车位(车库)前,应当向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备案。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部分调整。
  理由:车位租售方案受市场影响较大,且发生在房屋交付后,与信息公示时存在至少2年的时间差,届时市场与公示时的市场情况将存在较大差异。若要求开发商在房屋销售时公示车位租售相关情况,且必须相符,不能准确反映市场,有违市场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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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建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产权车位(车库)在未交付买受人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可出租车位(车库)。
  理由:建议将“在未交付买受人之前”调整为“在交付买受人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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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第五十七条建议删除。
  理由:将规划内已售未交付的车位公开出租存在风险,在清租、退租阶段容易出现纠纷,影响车位交付,损害购买人的权益。建议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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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建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或通过认购优惠的手段推介商品房项目且收取房款费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理由: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证时发布广告将处以10万元罚款不合理,若开发商仅有广告宣传行为,并未以任何名目收取客户款项,并不足以构成“无证销售”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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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建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到期应付购房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或向专用账户开户行出具同等金额的保函;购房人通过按揭贷款购房的,贷款银行应当将按揭房款直接转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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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建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或保函上的预售款设定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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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第五十四条建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款或未出具同等金额保函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可处以违法收存款项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理由:将购房款转至专用账户是为了保障项目顺利开发,监督购房款使用情况,开发商通过出具保函与将购房款转入专用账户是同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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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建议第十一条修改为:为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房款以外的其他费用;为新建商品房提供销售服务的第三方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律师费、电商费等费用,但律师事务所在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依法为购房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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