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本机关编制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查阅《指南》。
一、公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信息分类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务公开下设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人事信息、政策法规、直属单位文件、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直属单位公开专栏共9个一级类别。信息公开目录下设组织机构、部门文件、行政执法、办事指南、工作动态、财政预决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其他共8个一级类别。
目录详细分类见附件1。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1、信息内容
简要描述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内容。
2、公开方式
公开类别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它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3、发布机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的发布机构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获取方式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查阅。
●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址为zfcj.gz.gov.cn。
本机关还采用以下公开方式:
(1)热线电话:020-12345
(2)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 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窗口,接受申请地址为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联系电话:020-12345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咨询电话:020-83124899(邮箱:spglc@gz.gov.cn), 传真:020-83182337
●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请填写《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申请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文件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网站上在线填写《申请表》,上传相关附件后提交,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200026/choice。
(2)信函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地点,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 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互联网系统自动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 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收费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020-83124485 监督邮箱:zjjjgdwjw@gz.gov.cn
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大院3号楼3楼302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违反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