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签名不予处罚案例
一、涉及执法事项
房地产经纪合同未由从事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经甲房地产经纪服务公司及其员工乙经纪人促成,买方丙购买了海珠区某房屋,并签订了《居间代理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但合同仅加盖甲公司公章,没有乙经纪人的签名。后因交易纠纷,买方丙向我局投诉甲公司、乙经纪人该行为。经核查,乙经纪人未在房地产经纪合同签名的行为属实,违反了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局发现甲公司、乙经纪人均是首次被投诉该行为;在房屋交易和调查过程中,甲公司、乙经纪人、买方丙均确认是由乙经纪人提供的经纪服务,且乙经纪人在买卖双方同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上亦曾签名;乙经纪人未签名的行为,没有对本次交易产生实际影响,未对交易当事人造成危害后果。甲公司、乙经纪人均表示可采取补充签名等方式进行整改,同时加强培训宣导,避免该行为再次发生。
同时,我局积极搭建沟通平台,协调买方丙与甲公司开展对话,最终买方丙与甲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解决了交易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
鉴于甲公司及乙经纪人的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情节属于轻微,甲公司、乙经纪人已对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消除了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和我市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思想,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四、案件解析
本案是我局对包容审慎监管的一次成功运用,我局立足于规范行业服务和化解社会矛盾,采取约谈、提醒等方式教育市场主体,有利于营造良好行业服务环境;搭建沟通平台,协调化解社会矛盾,使投诉人诉求得到妥善解决,达到了息诉止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