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通知》(穗编办[2017]7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穗府令[2017]157号):市本级负责监管建设地点跨区建设的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原市级审批或监管的历史遗留项目;其余项目由属地(区、开发区或空港委等经批准有权履行审批权限的区域)负责监管。原省管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按上述原则报建。
根据《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通知》(穗编办[2017]7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穗府令[2017]157号):市本级负责监管建设地点跨区建设的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原市级审批或监管的历史遗留项目;其余项目由属地(区、开发区或空港委等经批准有权履行审批权限的区域)负责监管。原省管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按上述原则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