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施工中”过程监管有哪些内容?
来源:本网发布时间:2022-12-30 20:33:43浏览次数:-[字体:]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穗建改〔2020〕14号)等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事宜。

  “施工中”过程监管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施工项目开工条件的检查。对采用承诺制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首次质量安全监督交底时,应当检查该工程是否落实施工图纸的相关承诺事项,对违反承诺的单位采取信用公示、停工整改等措施严肃处理。对未达开工条件或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先行施工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函告知城管部门进行查处。建设单位组织工程质量判定和评估合格后,并补齐施工手续方可进行施工。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对建设单位承诺事项(含资金及场地已落实说明)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未按承诺落实或逾期未补齐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的承诺材料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现场质量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发出停工令;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上报原核发部门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中止安全监督。

  (三)加强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根据《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市府令第129号),建设单位明确一家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所有专业分包工程和材料、设备采购进行全面管理。不涉及主体结构施工的两个及以上专业工程同时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需明确一个单位作为管理单位。若责任单位未按要求落实管理责任的,将视违法违规情况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实施质量安全分级管控。建立风险分级清单,强化参建单位内部风险管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工程性质、规模、技术难度等工程风险情况实施差别化管理,重点检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对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工地现场落实质量安全措施的情况实施监管。发现工程参建各方违法违规行为的,加大监督频次和抽检力度,采取责令整改、记录不良行为、行政处罚等措施,并严肃追究违法责任。

  (五)参建单位应及时提交施工图纸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如因工程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完整施工图纸的,应提前报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处理。未能及时提交图纸及方案或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若责任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完毕擅自开工(复工)的,将视违法违规情况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通过随机抽取项目和执法人员,开展招投标、合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等各环节检查,加强对建设责任各方的事中事后监督。

  (七)采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承诺制申请居住区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销售现场公示承诺书内容,并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中预留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并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销户及新增预售许可手续。未在承诺限期内取得规划核实意见书或已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得采取承诺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分享页面
分享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