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穗建改〔2020〕14号)等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事宜。
优化“施工前”监管方式如下:
(一)实行政府投资类项目标前标后联动监管。通过信息化平台收集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内容、签订合同信息和施工现场实施情况,推动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实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二)加强建设合同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通过建筑业信息化系统,重点监管施工合同实质性背离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内容以及建设、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合同重点承诺情况等情形,并采集有关信用信息用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信用管理,予以公开,纳入评标内容,形成闭环管理。
(三)建立建筑节能项目信息库,对项目的建筑节能实施情况进行事中事后抽查。设计阶段重点依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检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情况;施工和验收阶段重点依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中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专篇的技术措施和指标进行监管。
(四)强化施工许可承诺制和注册人员负责制。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注册人员未按照承诺履职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违法情形按规定采取信用公示、停工整改、行政处罚、撤销施工许可证、提请上级部门撤销注册执业师证等措施严肃处理。